本列表列举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境内境内经各级政府认定、公布的各级别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
概况
深汕特别合作区原属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包括鹅埠街道、小漠街道、鲘门街道、赤石街道四个镇级行政单位。该地区的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现已从海丰县剥离,转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开展。
深汕特别合作区境内有原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2011年7月27日公布)及海丰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2012年11月20日,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其中包含后深汕特别合作区四镇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16处(含文物保护单位);2025年12月24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公示辖区内文物单位安全直接责任人,其中共有不可移动文物20处(含文物保护单位);2026年5月18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公示辖区内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其中共有不可移动文物23处。除上述官方公布渠道外,2006年出版的《汕尾文物志》以及2013年出版的《广东省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书中分别有涉及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辖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23和17处(均包含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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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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