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五·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御史大夫,從二品。舊正三品,大定十二年升。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今據《金史》作此表,在位年數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計算。
御史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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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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