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5年4月10日经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用于调整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于2021年1月1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而废止,其内容经修订后被民法典继承编吸收。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承领域的法律规范长期处于缺失状态,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审判政策处理继承纠纷。1958年曾形成《继承法(草稿)》,但因大跃进等政治运动影响未进入正式立法程序。1980年代初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和公民个人财产增加,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制定统一继承法的需求日趋迫切。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自施行至废止期间未经过修订。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基础上调整了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形式、遗产处理等制度,并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等新规则。

主要内容
继承法确立了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为辅的继承制度框架,核心内容包括继承权保护、法定继承规则、遗嘱继承与遗赠规则、遗产处理程序四个方面。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遗产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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