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10月31日经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运行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后经2017年12月2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沿革
200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被纳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过三年多研究起草,该法于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正式颁布,确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主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中农民至少占80%,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成员不得超过5%。
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一人一票。可设立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可分配盈余中,至少60%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实施
该法施行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7年修订实施前已突破190万家。2017年修订实施后,各地清理规范空壳合作社,合作社发展重心转向提升质量内涵。
参见
- 家庭承包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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