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10月28日经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基本法律。后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2年的修订是基金法施行以来最重大的一次调整。全国人大财经委于2009年启动修法起草工作,历时四年。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5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法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法律由原12章103条扩充至15章155条,新增非公开募集基金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和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四章。修订的核心是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同时放宽公募基金的行政管制、增加基金组织形式、加强投资者保护。

主要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构建了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核心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两者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破产时,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在基金运作方式上,法律规定了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改变了原法仅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格局。公开募集基金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其运作受到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投资限制约束。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实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二百人,不得通过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基金治理方面,法律加强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基金扩募、延长合同期限、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等重大事项。2012年修订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门槛和决议通过比例,同时引入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内部申报、登记和审查机制以防范利益冲突。

实施
基金法实施以来,中国基金业经历了快速成长。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2003年底的约30家扩展至2020年代初的近150家,管理的资产规模从不足两千亿元增长至超过二十六万亿元。2012年修订后,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数量大幅增长,形成了公募与私募并行发展的格局。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私募基金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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