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4月28日经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信托行为、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律。
2020年代,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的出台和信托行业转型的推进,学界和业界关于修改信托法的讨论逐渐增多,但截至20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启动正式修法程序。
主要内容
信托法确立了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核心的制度框架。信托被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在信托设立方面,法律要求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和确定的信托财产。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效力——这一规则在学界引发了关于信托登记制度缺陷的长期讨论,批评者认为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是制约民事信托发展的主要障碍。
信托财产独立是该法的核心制度安排。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种破产隔离功能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本质特征。
在信托当事人方面,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公益信托是该法专章规定的特殊类型,适用于慈善、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公益目的,其设立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
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模糊处理是另一争议焦点。法律使用“委托给”而非“转移给”的表述,使得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存在歧义,进而影响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司法认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在适用信托法条文时存在一定程度的规避倾向,部分判决未能充分贯彻信托财产独立的制度理念。
在商事信托领域,通道类信托和刚性兑付等问题长期存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监管部门大力推进信托业去通道和打破刚性兑付,但被动管理型信托的法律效力在理论层面仍存争议。此外,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导致信托财产在形式移转和实质移转环节面临重复征税问题,增加了信托运作的制度成本。
参见
- 信托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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