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8月30日经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该法作出修正,主要涉及中标候选人公示、履约保证金退还、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公开等操作性条款的完善。

该法施行二十余年来,对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作用。但在实践中,招标投标领域也积累了一批突出问题。简单以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导致部分投标人通过压低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各类隐性壁垒和"暗箱操作"现象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围标串标行为难以根除。

2026年6月23日,修订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6章79条,较现行版本增加11条,重点围绕完善监管措施、防治腐败、破除隐性壁垒、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等方面作出修改。

主要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采用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相结合的制度。以下三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招标投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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