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5月10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商业银行设立、组织、经营、监管及终止的基本法律。该法此后经2003年和2015年两次修正。
《商业银行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称为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该法确立了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立法沿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专业银行相继恢复和建立。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此形成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家专业银行的格局。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金融体制改革随之推进。1993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成立政策性银行,专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同时将专业银行逐步转变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事商业性业务。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较现行法律新增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客户权益保护,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
该修改工作已列入第十三届和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截至2026年仍尚未完成正式审议。
参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718ca47175a2b6c813a4f51caadab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
- [https://www.nfra.gov.cn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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