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阿塞拜疆语:)于1995年11月12日经公民投票通过,是阿塞拜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共分5编、12章、158条,曾于2002年8月24日和2009年3月18日两度修订。依第147条规定,宪法在阿塞拜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最近一次修订经2016年9月26日的修宪公投获得通过。历次修订中,2002年对22条作出31项修改,2009年对29条作出41项修改,2016年则修改23条、新增6条。
历史
1918年成立的阿塞拜疆民主共和国仅存续23个月,至1920年即告终,未及制定本国宪法。因此,阿塞拜疆的制宪史一般从该国并入苏联之后算起。阿塞拜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首部宪法于1921年通过,与苏联宪法保持一致;其末部宪法则于1978年4月21日通过,同样依照苏联宪法的体例。
阿塞拜疆在1991年宣布独立,1992年着手起草新宪法以取代1978年的文本。但新宪法的通过因内乱与政局动荡而一再延宕。
第三篇 国家权力
第五章 立法权
第五章确立阿塞拜疆国民议会(米利大会,)及其职权与权限,
第七章 司法权
第七章确立阿塞拜疆的司法制度,并设立宪法法院与最高法院。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 [https://president.az/en/pages/view/azerbaijan/constitution 阿塞拜疆总统府网站上的宪法英译本]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80107120202/http://www.wipo.int/wipolex/en/details.jsp?id=9385 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截至2002年8月24日的最新修订版)],载于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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