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死刑制度

死刑(荷兰语:doodstraf in Nederland)于1870年在荷兰刑法中被废除,此前荷兰国会(Staten-Generaal)认定其为“残忍且不文明的刑罚”。该废除法案由信奉自由主义的罗马天主教司法大臣弗兰西斯库斯·范利拉尔(Franciscus van Lilaar)提出,并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经过为期七天的辩论后获得批准。废除死刑后,无期徒刑于1878年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刑罚。

荷兰王国在1815年获得独立后不久,即确定死刑可通过斩首等方式执行。在1945年至1952年间,数名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因背叛荷兰国家及参与遣送荷兰犹太人的行为,被特别法庭(Bijzonder Gerechtshof)判处死刑,其中部分死刑判决被实际执行。最后被执行死刑的人员是党卫军军官安德里斯·扬·皮特斯(Andries Jan Pieters)和阿图尔·阿尔布雷希特(Artur Albrecht),他们于1952年3月被处决

死刑作为军事法律中的一种刑罚,一直保留至1983年,直到该年被《荷兰宪法》明确禁止。1991年,荷兰法律中所有涉及死刑的引用条文均被删除。

如今,荷兰奉行明确的反对死刑政策,例如,如果嫌疑人存在在请求引渡的国家面临死刑执行的可能性,荷兰将不参与对该嫌疑人的引渡程序。

宪法
自1983年起,《荷兰宪法》(荷兰语:Grondwet)第114条禁止对任何人判处死刑。该条款的原文为“De doodstraf kan niet worden opgelegd”,意为“不得判处死刑”。这意味着,死刑在荷兰不复存在,同时也意味着死刑不能被添加至任何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条文之中。

当代死刑存废争议
改革宗政治党(荷兰语:Staatkundig Gereformeerde Partij,SGP)是一个基督教右翼政党,曾支持在荷兰恢复死刑。其依据来自《圣经》,特别是《创世记》第9章第6节——“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以及《出埃及记》第21章第12节——“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不过,该党在2016年已不再主张恢复死刑,转而提议将涉嫌严重犯罪(如恐怖主义)的人引渡至存在死刑的国家。

最后被处决的女性
参见
1945年5月13日德国逃兵处决事件
1945年5月13日,即纳粹德国国防军正式投降五天之后,一场由被俘德国军官组成的军事法庭在阿姆斯特丹郊外一座废弃的福特汽车装配厂内(当时为加拿大军队管理的战俘营)开庭。

该法庭对两名德国海军(Kriegsmarine)逃兵——布鲁诺·多尔费尔(Bruno Dorfer)和莱纳·贝克(Rainer Beck)——判处死刑。令人诧异的是,加拿大的“海福斯高地团”(Seaforth Highlanders of Canada)向行刑队提供了缴获的德国步枪和弹药,并借用了一辆卡车。行刑队由一名加拿大上尉陪同,于当日下午在营地外执行了枪决

参考文献
资料来源
国家档案馆(Nationaal Archief),荷兰最大的公共档案馆。

司法部档案馆(Archief Ministerie van Justitie),荷兰司法部档案。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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