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法案

八年法案Octennial Act;7 Geo. 3 c. 3 (I);全名《限制議會存續期間法》(An Act for Limiting the Duration of Parliaments))是愛爾蘭議會於1768年通過的一項法令。該法規定愛爾蘭下議院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八年。

在此之前,除非君主駕崩,否則議會無須解散。因此此前三次大選分別於1715年、1727年及1761年舉行,皆因君主去世而觸發,分別對應安妮女王、喬治一世及喬治二世。法案通過後,愛爾蘭於1769年、1776年、1783年、1790年及1798年舉行大選。及1763年提出法案草案(Heads of Bills);而亨利·弗拉德則於1765年提出類似法案。

這些提案均主張仿效英國1716年七年法案,將議會任期限制為七年。然而,根據波伊寧法(10 Hen. 7 c. 4 (I)),所有愛爾蘭法案在正式提交議會之前,都必須先獲得大不列顛樞密院批准,因此這些草案均遭否決。

1763年七年戰爭結束後,英國政府希望增加駐愛爾蘭部隊規模。這些部隊雖屬英國陸軍,但其經費由愛爾蘭國庫而非英國國庫負擔。

1767年,查塔姆內閣任命喬治·湯森(George Townshend)為愛爾蘭總督,並指示他爭取愛爾蘭議會支持一項擴軍法案(Augmentation Bill)。英國政府考慮透過若干讓步來爭取愛國派支持。

在總督開幕演說中,湯森承諾推動法官終身任職制度(quamdiu se bene gesserint),仿效英國1701年嗣位法,並暗示支持一項七年法案。

1767年10月20日,盧卡斯再次提出七年法案草案。

1767年11月,詹姆斯·休伊特(James Hewitt)獲任命為愛爾蘭大法官,使原本期待獲得此職位的承辦派(Undertakers)大為不滿。

樞密院同時對盧卡斯的七年法案作出三項修正:修改序言、將議會任期由七年延長至八年(因此成為「八年法案」),以及將下一次大選由1774年提前至1768年舉行。

根據法蘭西斯·普勞登(Francis Plowden)的說法,樞密院之所以堅持將任期改為八年,是希望藉此作為一項破壞性修正案;因為他們預期愛爾蘭議會會基於原則反對任何來自樞密院的修改,因此否決法案。然而當修正後的法案最終獲得通過時,樞密院反而感到失望。

然而,W. E. H. Lecky認為這種說法「毫無根據」(without foundation)。他指出,之所以採用八年而非七年,真正原因在於愛爾蘭議會當時通常每兩年召開一次,因此八年任期較為合適;同時也可降低愛爾蘭與英國大選同時舉行的可能性。

後續發展
《八年法案》大大提升了愛爾蘭下議院的活力。一方面,新當選的改革派議員進入議會;另一方面,既有議員也因必須面對定期改選而變得更加積極。

其影響包括:議會對撥款法案以及波伊寧法的態度更加強勢,推動放寬針對天主教徒的刑罰法,並最終促成1782年憲法改革。

此後仍有人試圖進一步縮短議會任期。1773年,威廉·帕森斯爵士提出相關法案;1777年,愛德華·紐恩漢爵士亦提出類似提案。但兩項提案皆未獲通過。

廢止
1801年,隨著1800年聯合法案生效,愛爾蘭議會遭到廢除,《八年法案》也因此失去實際效力。

1879年,《1879年愛爾蘭法令修訂法》(42 & 43 Vict. c. 24)第1條及附表正式廢除了本法。

註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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