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类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的一种股票类型,指的是公司股权中存在不同类型、不同权益的股份,这些股票因发行条件不同,在流通性、价格、权利和义务上有所差异。简而言之,公司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各类股份,普通股以外的各类股票统称为类别股。
历史
“同股不同权”最初出现在美国,并随着经济发展推广到世界各地。早在1992年,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法发行优先股。现实中,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就通过表决权安排确保马云、蔡崇信为代表的公司领导层在股权被稀释后仍可实现对公司的控制。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以优先股投资初创公司。2013年《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按照2013年《公司法》的设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表决权不同的股份,同时国务院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发行其他类型的类型股。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公司发行优先股,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但是拥有优先分配公司剩余利润的权利。
优先股与劣后股: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享受优先分红、优先清算的权利;
差异化表决权的股票: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
转让受限的股票: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然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不统一或者转让受限的股份。不过,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和普通股具有一样的表决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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