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格否认(),或称公司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中称作刺破公司的面纱()或者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德国法中称作直索(),指的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责任时,法院可以支持公司的债权人越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向公司的股东追索其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历史
公司法人格否认最初来自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作刺破公司的面纱()或者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认(),指的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于出资人的独立人格,令债务人可以越过公司法人直接向公司股东追索债权。英美法系中的这一制度后来为大陆法系所引进,但是在实践中主要以判例的形式存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公司法中将这一制度称作称作直索(),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令债权人越过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向公司股东追索,大陆法系的日本则将这一制度称作会社法人格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写入成文法的国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法》将公司人格定义为公司法人格,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在中国大陆中称作“公司人格否认”;1993年《公司法》并未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随着中国大陆对外法律交流,中国大陆也从日本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

参考资料
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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