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先后于2009年、2010年、2015年和2025年4次修正,最新修正版本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并于当日公布施行。该法构建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体系的核心职责。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代表法进行第一次修正,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的处罚依据,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代表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运作和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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