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投訴審裁組織是香港一個獨立的專責組織,於1998年12月30日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成立,負責審理供應商對採購實體涉嫌違反相關協定的投訴。
背景
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的締約方。根據該協定第二十條規定,每個締約方應提供一套公平、公開、迅速、透明度高及有效的程序,讓供應商可就指稱違反協定的情況提出投訴,各項投訴須由法院或一個公正和獨立的審裁組織審理。
投標投訴審裁組織於1998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是按照《投標投訴審裁組織運作規則》運作的非法定組織。。
審裁組織審理的投訴涉及以下四項訂明協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中國香港與新西蘭緊密經貿合作協定》第十二章(政府採購)、《中國香港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第九章(政府採購),以及《中國香港與澳洲自由貿易協定》第十三章(政府採購)。審裁組織只可審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本審裁組織後,針對採購實體於採購前曾發出招標書或申請預審投標資格邀請書的有關採購所作出的投訴。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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