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湯駿搶劫案,又称尖沙咀麼地道搶劫案或台版陳同佳案,是指於2019年10月6日发生于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麼地道)的一家鐘錶行搶劫案。案中主謀林湯駿在犯案後當日隨即潛逃回台灣,而因台港之間缺乏司法互助與引渡協議,本案成為當時備受矚目和傳媒關注的跨境犯罪事件。
犯人背景
林湯駿,29 歲,台中人,具大專學歷,且有詐欺與過失致死罪等前科。
除在香港犯下槍劫案件外,林湯駿先前還涉及日本、新加坡等地的名錶搶奪案,被新加坡媒體稱為「帥哥搶匪」。
犯案經過
2019年9月28日,林湯駿搭機前往香港,期間在尖沙咀彌敦道金域假日酒店地下十一室「經典時計」錶行勘查環境,於10月11日返台。同年10月5日,林湯駿又從台中清泉崗機場搭乘華信航空班機前往香港,在旺角模型店以680港元購買ㄧ支Glock 17黑色空氣槍。
2019年10月6日上午,林湯駿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褲子,頭戴白色鴨舌帽,攜帶咖啡色皮包。他將空氣槍插在右側腰間褲頭,用上衣蓋住隱藏,搭計程車前往「經典時計」錶行,於上午 11 時 31 分許抵達。
林湯駿進入店內後,假裝要購買勞力士名錶,要求男店員將飾櫃中陳列的兩隻總值港幣 99 萬元的勞力士手錶取出供他觀看、挑選和試戴。林湯駿左手戴上ㄧ隻錶,右手拿著另ㄧ隻,他發現男店員站在門口,使他難以逃脫。他遂掏出藏在腰間的空氣槍,舉起指向店員。在店員驚恐中搶下林湯駿右手所持的空氣槍,使空氣槍掉落在地。林湯駿趁亂拉開店門,把兩隻勞力士錶奪門而出,男店員追出攔阻未果。
林湯駿順利逃離現場,搭計程車前往機場,當日下午搭機返回台灣。返台後他立即前往高雄市一家當鋪變賣手錶,得款280 萬新台幣。
調查及逮捕
林湯駿在香港犯案後,在港台缺乏司法互助機制下,港府並未主動通報台灣警方。台方最初是透過香港媒體等報導才得知這起跨境搶劫案。南華早報刊登了空氣槍照片、店家監視器等關鍵影像
,讓台灣警方得以確認嫌疑人身分。
新聞曝光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盛傳指揮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追捕。11月5日,香港警務處正式傳真提供林湯駿的身分情資給台灣警方。台中警方獲得情資後,於短短 28 小時內確認林湯駿藏身於台中市區一棟已出租的學生套房。在11月11日清晨,警方在林湯駿承租的套房外守候多時,趁他外出之際,將其拘捕到案。檢方複訊林湯駿後,依強盜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2020年1月16日,台中地檢署向香港特區政府請求司法互助,但香港政府以「香港無法律可以容許香港與台灣進行任何刑事司法協作」為由拒絕,香港保安局稱香港警方已將此案列作搶劫案,正根據香港法律處理,僅接受嫌犯赴港投案。檢方雖然曾聯絡遇劫錶行負責人,希望對方能來台作證,惟對方始終未有回應。
起訴與審判
儘管港府拒絕司法互助、被害人未予配合,台中地檢署仍依補強證據,包括香港警務處案發第一時間提供的情資、證人證詞、查扣證物等證據,依強盜罪嫌將林湯駿起訴。
司法管轄權依據
台中地檢署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主張司法管轄權:「台灣地區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林湯駿持槍搶劫所犯的是加重強盜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最輕本刑 3 年以上」的要件,因此台灣法院有管轄權。至於林湯駿先前在日本、新加坡犯下的名錶搶案,卻因觸犯較輕的搶奪罪,「6月以上、5年以下」,台灣法院無管轄權,不予起訴。
審決
2020年5月27日,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以香港媒體所拍攝的照片、影片,以及在林湯駿住處查扣的證物,依加重強盗罪判處其10年10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
2020 年 9 月 23 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同年11月25日,林汤骏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申请具保停止羁押,提出以新台币100万交保并接受限制居住、出境等处分。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认为有逃亡之虞,具保等侵害较小之手段不足确保后续审判及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參見
*陳同佳送台案
*張子強- 香港綁架集團首腦。他犯案後潛逃中國內地被公安逮捕,其犯罪行發主要發生在香港境內,但中國內地以「組織策劃準備工作及購買爆炸物、軍火在內地進行」為由行使管轄權。香港政府表示無法要求移交,最終由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參考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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