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管理制度的专门法律,于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历经2001年、2017年两次修正,并于2019年4月23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版本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作为检察官制度的法治基础,被誉为检察官的小 "宪法",对检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条件、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惩戒以及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2019年修订是该法自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充分吸收了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立法沿革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中国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对检察官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检察官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涉及检察官职业道德和从业限制等方面的调整。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这是该法自施行以来最重要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将条文从原来的五十六条增加至七十条,框架体例从十七章精简为八章,重点突出了检察官的职责、义务、遴选、管理和职业保障等内容。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亮点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检察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评价
检察官主体地位问题
关于检察官法中检察官的组成及称谓,学者王志坤指出,检察官法第2条采取列举式规定,检察员称谓与《宪法》第67条第13项相一致。但在2019年修订以后,检察员更多地是一个任命程序上的身份,而非履职身份,由此产生了任命与履职上的不统一问题。

客观义务的理论发展
学者对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学者指出,当前民事检察中客观公正立场面临宏观叙述指导缺憾、微观操作双重缺失、监督范式立场分化等困境,需要在正确解读实质要求的基础上明晰具体评价标准和实现路径。也有学者从理论演进角度分析,认为从"客观义务"到"客观公正立场"的演进契合了国际潮流和检察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

参考文献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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