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是1990年10月30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施行的一部关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及其成员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法律。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落实《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涉外法律,共二十九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基础,系统规定了外国驻华领馆及其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与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相对应,是中国完善涉外法律体系、落实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立法。
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关于外国驻华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并无专门法律加以规范。1951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优遇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外国在华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该暂行办法在实施三十余年后,已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对外领事关系发展的实际需要。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49年将「领事交往与豁免」列入编纂项目。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维也纳通过,1967年3月19日生效。公约由四章共七十九条组成,分别涉及一般领事关系、领馆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名誉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及一般条款。
条例的制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条约采取「转化」方式的立法实践。在国际法学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一般分为「采纳」(直接适用)和「转化」(通过国内立法间接适用)两种类型。该条例与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均为中国对国际条约采取转化方式的典型立法。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领事官员豁免权的范围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条例应当将豁免权严格限定于执行职务的行为,以符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3条关于领事官员和领馆雇员「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的规定;另有意见主张适当放宽豁免范围。最终通过的条例第十四条确立了以执行职务行为为原则、执行职务以外行为依照双边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的制度安排。
参见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领事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www.npc.gov.cn/npc/c34354/xgjbfwyh/xgjbfwyh002/xgjbfwyh005/202210/t20221013_4546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全文)] — 中国人大网
- [https://www.mfa.gov.cn/web/lbfw_673061/fgzl_673083/202201/t20220114_10495614.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http://www.npc.gov.cn/c2/c189/c221/201905/t20190523_15987.html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其实践] — 中国人大网(黄德明、陈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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