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是1988年7月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一项法律决定,批准了中央军事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988年7月3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公布了军队离休干部授勋规定。同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授勋仪式,为11万余名军队离休干部颁发功勋荣誉章。这是继1955年授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二次大规模军队授勋活动,其法律依据已列入现行有效法律目录,归类于宪法相关法。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公布施行。该规定共十四条,由邓小平于1988年7月3日签署命令公布。
该决定列入现行有效法律目录,归类于宪法相关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1988年通过的该决定与195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共同构成国家功勋荣誉制度在军事领域的重要实践。2015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说明中,将1988年对11万多名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列为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立法的重要实践经验来源。
立法背景
196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取消了实行十年的军衔制度,此后二十余年间,全军官兵无军衔标识。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军队高级将领开始讨论恢复军衔制。1980年3月,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提出恢复军衔制。
1982年初,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恢复军衔制。1983年5月,中央军委成立了由余秋里、杨得志、萧克等人担任召集人的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授予规定》的说明。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6月25日至7月1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中央军委提请审议批准的军官军衔规定,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和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军官军衔的决定,共同构成了1988年军队制度改革的立法框架。
实施
1988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授勋仪式,由常务副主席杨尚昆主持。邓小平主席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其中萧劲光等830人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汪荣华等3704人获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贺进恒等47914人获独立功勋荣誉章,邓兆祥等31519人获胜利功勋荣誉章。
1988年底,全军共授勋107874人,其中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835人,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3721人,独立功勋荣誉章50159人,胜利功勋荣誉章53159人。授勋遵循「授衔不授勋、授勋不授衔」原则,即在职军人授衔,离休干部授勋。与1955年一人可获多枚勋章不同,1988年授勋按最早参加革命时期确定种类,每人仅限一枚。
种类与授予条件
根据该决定批准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其中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者;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未被授予军衔,以及虽符合一级条件但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者。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规定》明确了功勋荣誉章的授予程序、优待措施和勋章管理。该章由中央军委决定,主席签发命令授予。获章人员享有参加重大节日集会、阅兵、军事演习,获聘荣誉职务和领取定额荣誉金等优待。此外,在军队不再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在各级顾问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协等组织担任职务的,也依照《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章。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国人民解放军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s://www.12371.cn/2021/02/01/ARTI1612170656082700.s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全文)] — 共产党员网(来源:中国人大网)
- [https://www.gov.cn/gongbao/shuju/1988/gwyb198816.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8年第16号]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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