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87年11月24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四条。后经2009年和2022年两次修正,现行文本为八章五十二条。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对议事规则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条文增至三十六条。

该议事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共同构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法律基础,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制度保障。2022年修正是中国立法机构系统化完善自身权力与程序规范的一部分,旨在增强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能力。

立法沿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初期,会议次数虽多,但单次会期短、议程少,有的仅半天或一天。例如,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110次会议,第二届召开137次。据《瞭望》新闻周刊回顾,这种状况持续到1980年代初期国家秩序恢复正常。

1982年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制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职权范围更加明确,但议事程序仍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

议事规则施行后的二十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实践不断丰富。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作出系统规定。

2020年2月24日,为应对COVID-19疫情,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采用「现场+网络视频」的会议形式,在京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出席,京外委员通过网络视频参会,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尚属首次。

在质询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质询案。此外,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或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开展调研询问。

继2021年全国人大组织法、2022年地方组织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第三部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的国家机构法律,伴随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正式入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全过程人民民主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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