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是1984年11月14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法律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该决定为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审判体系的正式建立。

立法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迅速发展,海域中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包含大量涉外案件。同时,十四个沿海城市的进一步开放使得此类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

鉴于海事案件情况复杂、专业技术性强,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立专门法院的规定,有必要在沿海主要港口城市设立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院。各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影响
该决定确立的海事法院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海事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划设立的专门法院,其管辖范围突破陆地行政区划限制,为后续专门法院的设置提供了制度经验。

自1984年以来,全国先后设立11家海事法院,下设42个派出法庭,管辖区域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海域以及长江、珠江、松花江等通海可航水域。

参见

  • 专门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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