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利利亚自治章程

梅利利亚自治章程()是西班牙自治市梅利利亚的基本制度规范,由1995年3月13日第2/1995号组织法()通过,并刊登于1995年3月14日《》()。该章程依据《西班牙宪法》第144条b项制定,使梅利利亚取得自治制度,享有管理自身利益的自治权,并在西班牙宪制框架内确立该市的机构、权限和财政资源。章程第1条规定,梅利利亚作为西班牙民族不可分割统一体的组成部分,取得自治制度,享有管理自身利益的自治权和实现其目的的充分能力;第2条规定梅利利亚市领土为其现行市政辖区;第3条确认梅利利亚旗帜为传统天蓝色并在中央置城市徽章,梅利利亚徽章为该市传统徽章,市歌由梅利利亚议会确定。

背景
梅利利亚和休达在1978年西班牙宪法实施后长期处于特殊制度位置,二者既不是普通市镇,也未按宪法第五过渡条款直接组成自治区。1982年,西班牙地方行政部已起草过批准梅利利亚市自治章程的组织法草案;1992年2月28日的自治协议为两市自治制度提供政治基础;1993年大选后,西班牙公共行政部向人民党和西班牙工人社会党提交关于休达、梅利利亚在西班牙法律秩序中制度位置和授予两市自治章程的报告。1994年9月,部长会议批准休达和梅利利亚自治章程组织法草案并提交众议院。两个章程草案以宪法第144条为路径,将休达和梅利利亚塑造成具有类似自治区权限的地方实体,而不是以宪法第五过渡条款组成自治区。各主要政黨同意草案的作法,并于1995年自议会通过。

章程序言将梅利利亚自治制度界定为该市身份的法律表达,并把机构、权限和资源置于西班牙各民族团结框架之内。梅利利亚藉由章程獲得自治制度后,自治机关得以管理自身利益、改善居民生活和工作条件、促进自由和平等、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并尊重、理解和珍视本市人口的文化与语言多样性。章程第5条並將下列事項列為梅利利亚机构的基本目标:改善生活、文化和工作条件,促进自由和平等,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参与,鼓励投资和经济社会进步,克服导致部分梅利利亚居民群体脱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保护自然和环境,发展社会设施,保护并弘扬梅利利亚历史艺术遗产,改善交通通信体系,促进对多元文化和语言的理解、尊重和欣赏。

机构
梅利利亚自治章程第6条规定,梅利利亚的机构为梅利利亚议会、梅利利亚主席和政府委员会。梅利利亚议会是该市代表机关,由25名議员组成,这些成员在梅利利亚以普遍、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产生。选举适用西班牙地方选举的一般法律,但选举文件和选票明确标注“梅利利亚议会选举”。议会议员同时具有市议员身份,梅利利亚市为单一选区。议会由主席主持,设两名副主席,并可按照议会规章设立委员会。梅利利亚议会行使章程赋予该市的監督权、立法倡议权、预算和账目批准权、计划和组织规范批准权、与自治区及休达签订协议的批准权以及本市税收资源确定和安排等职能,同时行使地方制度法律赋予市镇全会的其余职权。

梅利利亚主席由梅利利亚议会从其成员中选出,并由国王任命。主席同时具有市长身份,主持议会和政府委员会,指导并协调政府委员会活动,代表梅利利亚行使最高代表权。主席任免各部长官,并可临时向政府委员会成员委托部分执行职能。政府委员会是梅利利亚的合议执行和行政机关,由主席和部會长官组成,负责城市政策方向以及相应执行和行政职能,但不得侵害議會之權力。政府委员会可以在议会规范明确授权时制定实施性规章。政府委员会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主席可提出信任案,议会也可透過建設性不信任投票追究主席责任。

权限
梅利利亚自治章程第二编规定该市权限。第20条赋予梅利利亚关于自治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权限;第21条列举城市规划、住房、地方公共工程、道路和陆上运输、体育港和体育机场、农业、畜牧、森林、旅游、体育、社会援助、文化、历史遗产、传统节庆、手工业、公共市场、商业展会、统计以及其他事项,并规定相关权限包括行政、检查、处罚以及在国家一般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规章性规范权。第22条规定梅利利亚在环境管理、内部贸易、消费者保护、工业、民防、广告和演出等领域执行国家法律;第23条规定梅利利亚可在教育总体规划框架内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适合本市需要的教学特殊性;第26条规定梅利利亚可由议会决议向政府提出修改适用法律和一般规定的必要措施,以适应城市特殊性。

梅利利亚自治章程建立的是不同于普通自治区的特殊自治制度。梅利利亚拥有自治章程、议会、主席、政府委员会、财政资源和若干类似自治区的权限,但章程未把梅利利亚明确称为“自治区”,其主要权力体现为规章性权力和在特定范围内的自治权,而非一般自治区意义上的完整立法权。学界因此常将梅利利亚和休达解释为带有自治章程的城市或特殊地方实体,二者藉由宪法第144条进入西班牙自治国家体系,并以地方制度和自治制度的混合形态运行。

法律制度与财政
梅利利亚自治章程第三编规定法律制度。梅利利亚具有自身法人资格,在行使权限时享有法律赋予地方公共行政机构的权力和特权;该市各机关制定的规章、一般性规定和行为必须刊登于《梅利利亚市官方公报》。梅利利亚在行政程序、合約、特许、征收、财产责任、财产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其他方面,原则上适用国家关于地方制度的一般法律,同时保留章程形成的城市自身组织特殊性。梅利利亚规范性文件、行为和协议可以在行政诉讼管辖机关前被挑战,行政复议则适用相应国家法律。

梅利利亚自治章程第五编规定经济和财政制度。梅利利亚在与国家财政协调原则约束下享有财政自治,拥有公共财产、自有财产和自身财政,国家保证该市财政充足。梅利利亚财产包括章程生效时市政府已有财产、根据章程移交给梅利利亚并用于相关服务的财产、藉由各种法律方式取得的财产,以及依据章程或其他法律应归该市的其他财产和权利。梅利利亚资源包括本市税收收益、保障其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水平的国家预算补充拨款、国家税收分享、跨地区补偿基金及其他发展基金转移、财产收益和私法收入、罚款和制裁收入、信贷收入、因国家权限移交而取得的国家收入参与款、国家让与税收收益,以及国家法律或国家预算因西班牙加入欧盟而赋予自治区和地方实体的其他资源。

改革
梅利利亚自治章程第41条规定章程改革程序。改革倡议可由梅利利亚议会、西班牙政府、众议院、参议院或者西班牙议会提出;改革提案须经梅利利亚议会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并须经组织法通过。若改革提案未在西班牙议会通过,梅利利亚议会或者西班牙议会不得在一年内再次讨论同一改革提案。章程附加条款和过渡条款还规定了税收、经济财政制度、国家权限转移、梅利利亚原有市政机关向自治机构过渡、议会初次选举以及服务移交等事项。

梅利利亚自治章程通过后未经历实质性修改,《国家官方公报》的合并文本仍显示其最后更新时间为1995年3月14日。该章程与同日通过的《休达自治章程》结构相近,二者共同构成西班牙自治国家体系中两个北非自治市的基本制度框架。1995年制度安排使梅利利亚在保留城市和地方实体性质的同时取得自治机关、特殊权限和财政制度,也使其法律地位长期区别于一般市镇、省级地方实体和普通自治区。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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