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潛伏國家

核潛伏國家()又稱核門檻國家(),指一個國家具備短期內製造核武器所需之全部技術、知識與基礎設施,但尚未實際擁有核武器之狀態。其概念早於1946年艾奇逊-李林塔尔报告與巴魯克計畫中已有雛形,在1968年核不擴散條約(NPT)開放簽署後,作為「核武條約五國以外、技術已進入製造門檻之國家」之指稱,於外交辭令中正式定型。

定量研究方面,馬修·福爾曼()與班傑明·特卡奇()將核潛伏定義為「擁有運轉中的鈾濃縮或鈽再處理設施」的國家;其資料集顯示,1939年至2012年間共31國達到核潛伏水準,其中僅有10國最終製造出核武器,意即核潛伏遠較核武化普遍。國際社會通常將日本、加拿大、、、列為典型核潛伏國家;而伊朗、、中華民國則被學界視為「不安全」之核門檻國家。

概念與術語
2003年,以色列裔學者阿里爾·萊維特()在《》()期刊發表〈〉一文,將「核避險」()定義為一國介於積極追求核武器與徹底放棄之間的策略性立場:保留可在較短期內取得核武器之選項,但在當下不採取明顯之武器化動作。萊維特據此說明,1960年代外界預期之「N+1擴散浪潮」之所以未能實現,乃是由於瑞典、瑞士、日本、中華民國、韓國、阿根廷、巴西等國皆停留於門檻位置而未越線。

麻省理工學院學者維平·納朗()2017年於《國際安全》之長文及其2022年《追求炸彈》()一書中,進一步將「避險」細分為「技術型避險」、「保險型避險」與「硬避險」三種子型;並提出「擴散策略理論」,主張一國選擇何種路徑取決於國內外政治條件之互動,而非僅由技術能力決定。

「門檻國家」()一語則於1968年 NPT 簽署後逐漸定型,最初指條約承認之五個核武器國家之外、已具備或正取得核武能力之國家,主要對象為以色列、印度、。法國前原子能委員會委員於其1980年著作《原子複合體》()中對此一框架作出首次系統性歷史敘述。

核避險
核潛伏可由純民用目的達成;惟於部分情況中,國家有意在未來具備製造核武能力而保留此一潛能,即為「核避險」。雖然從事核避險之國家並未直接違反 NPT,但此舉可能促使鄰國,特別是與其有歷史性衝突之國家,採取相同對策,引發保留未來核能力之「虛擬軍備競賽」;該情勢可能迅速升級為實際軍備競賽,大幅提升地區緊張並增加核交換之風險。

倫敦國王學院學者溫·包恩()與馬修·摩蘭()於2015年《國際事務》()期刊指出,伊朗即使在《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JCPOA)框架下亦持續維持低度核避險立場,無論外交談判結局如何,德黑蘭皆會保留一定的潛能。美國海軍研究院學者崔斯坦·沃爾普()於2023年《槓桿潛能》一書中提出「甜蜜點」()論:核潛伏存在一個既能對外威脅突破、又不至於使核不擴散保證失去可信度之最適水準;他以日本、西德、北韓、伊朗作為比較案例。

判斷核計畫和平用途之準則
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達成後,顧問約翰·卡爾森()提出以下九項準則,協助判斷一國核計畫是否純為和平目的,或實際從事核避險:

鈾濃縮與鈽再處理之核材料生產量顯著超出該國現有民用反應爐之合理需求。

保留可用於武器之核材料庫存超出研究或發電等民用合理用途範圍。

不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規範或拒絕合作,或對合理之保障監督措施嚴重輕忽。

興建之設施與基礎設施明顯偏向核武器生產而非民用,例如可生產極大量鈽之反應爐。

製造主要服務於核武器設計之技術,例如所需之。

研發或部署適於投射核載荷之系統,例如長程彈道飛彈。

名義上的民用核能計畫與該國軍方深度交集,顯示軍方可能企圖取得核材料。

透過黑市管道取得核材料、再處理與濃縮技術、核武或載具製造技術,或直接購買核載具。

該國位處與多個鄰國有嚴重歷史衝突之區域,從而具備以核武器嚇阻鄰國之動機。

核門檻國家
日本
日本被視為「準核」()國家,具備短期內製造核武器所需之全套技術能力,外界因此形容其僅「差一個螺絲起子之距離」即可製造核彈。

伊朗
伊朗同樣被視為核門檻國家。其先進之核計畫在武器化之前提下,可於數日內生產出可供一枚核彈之裂變材料。21世紀以來,許多西方與以色列政界人士主張對伊朗核潛伏採取更鷹派之立場,提出「」之口號。

加拿大、德國、荷蘭與巴西
其他核門檻國家包括加拿大、、及。其中加拿大、德國與荷蘭皆為已建立完整燃料循環、加入 NPT 之非核武國家;巴西則因海軍核動力潛艦計畫而保有相當程度之鈾濃縮能力。

南非、中華民國與韓國
曾於1980年代成功研製出核武器,惟於1989年予以拆除。中華民國與皆被列為「不安全」之核門檻國家——具備發展核武器之技術能力。韓國自韓戰結束以來即投入核能技術,亦曾於1970年代中期前推動核武器計畫,至1975年簽署 NPT 後正式中止;其在1980年代末期前仍進行若干隱蔽性核武研究。1977年報告指出,韓國長期具備認真考慮此一選項之安全動機。1970年代末,美國情報界認為中華民國已設計出可供核試驗之裝置。

分析家安基特·潘達()與崔斯坦·沃爾普於2024年《華盛頓季刊》共同指出,2010年代以來首爾政界屢次以提升核潛伏之姿態作為對美安全保證之談判槓桿,然而此「有限槓桿」效用被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嚴重侷限。

學術討論
2007年普林斯頓大學學者所著《核邏輯》()以政治經濟學途徑解釋核擴散:嵌入「對外開放」聯盟之國家(日本、韓國、中華民國)傾向放棄核武器,「對內封閉」政權(北韓、伊拉克、伊朗、利比亞、1989年前之阿根廷與巴西)則傾向追求。南加州大學學者雅克·海曼斯()則於2006年提出「核擴散心理學」框架,主張領導人之國族認同類型(對抗型民族主義 vs. 服從型民族主義)為決定其是否追求核武器之關鍵。

史丹佛大學學者於1996年提出之「三模式」框架——安全模式、國內政治模式、規範模式——亦為解釋國家為何停留於門檻而不越線之經典理論工具。內布拉斯加大學學者魯帕爾·梅塔()2020年《延遲末日》一書則以量化與案例混合方法指出,國際社會若以可信武力威脅為背景,輔以胡蘿蔔加大棒之手段,仍可有效誘導核潛伏或正擴散中之國家逆轉計畫。

雖然技術上具備核潛伏之國家伴隨核能與相關技術之普及而穩定增加,但實際處於門檻狀態之國家仍屬有限。核潛伏本身並不預設一國之具體意圖。

參見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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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核子武器研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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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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