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參事會,是中華民國廣東省廣州市的首個代議機關。1921年隨獨立建制的廣州市一同成立,是廣州市政權機關的三大組成部分之一。額定參事30席,經省署委任、市民直接選舉、職業團體間接選舉各產生10席。1922年11月正式開幕,1925年後不再運作,共存續1屆。
背景
民國建立後,各地除廢府外大體仍沿用前清之地方制,缺少專屬於城市的行政建制和相對應的管治機關。1920年,以陳炯明為首的廣東省省長公署,為建設「新廣東」,推動城市建設和革興,決議推動市制改革。經孫中山的支持下,由孫科起草之《廣州市暫行條例》獲得通過並頒行。1921年2月15日,廣州市正式成立,廣州城始脫離南海和番禺兩縣管轄,建立起專門的行政建制和管治機關。根據《廣州市暫行條例》的規定,管理廣州市的機關分為三個部門,它們分別是廣州市行政委員會、廣州市參事會,以及廣州市審計處。廣州市參事會自此登上歷史舞臺,成為廣州市首個也是中國首個市級的民意機關。
職權
根據《廣州暫行條例》的規定,廣州市參事會是「代表市民、輔助行政之代議機關」,其享有議決市民請願案咨送市行政委員會辦理、議決市行政委員會送交案件、審查市行政各局辦事成績之職權。
《條例》對廣州市參事會和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作了以下規定:當市行政委員會對市參事會之議決有異議時,得提請覆議,如市參事會維持原案,則行政部門應予接受執行,
省公署一度需令求廣州市政廳推薦人選以補足尚存之差額。
第二個原因是市參事會遲未找尋到合適的公有地作議場。市參事會曾先後尋定天字碼頭前洋樓、省圖書館之閲書室,以及舊廣雅書局内十峰軒為開會場所,但均因各種原因無法使用。幾經奔波後仍無功而返,以至籌備委員亦「將事暫為擱置」,一度被時人譏諷市參事會「無地自容」。
最後一個原因則為參事會主席因競爭激烈而久懸未決。參事會主席相當於議會之議長,各派競相爭逐。其中又以謝作楷(工程界)為首的謝派和以鍾榮光(委任)為首的文園俱樂部之間競爭最為激烈,因兩派實力相當,以至主席久未選出。
正式開幕
1922年1月間,省公署終委任10名參事,使廣州市參事會之法定30席參事全部產出。其中,為回應社會對女性參事之期待,省公署委任了廣東女界聯合會會長伍智梅為參事,使得廣州市參事會的女性參事數達至2名(另一為市民直接選舉產生之鄧蕙芳)。1922年10月,剩下的兩個問題亦獲得解決。場地方面,籌備委員會尋得大沙頭前國會秘書廳為開會會址。參事會主席方面,經設立副主席職務以容納更大代表性,最終選定鍾榮光為正主席、霍芝庭為副主席。1922年11月13日,在選舉完畢超過一年以後,廣州市參事會終正式開幕。
變賣公產案
廣州市參事會的運作過程中,較具社會影響力之事件為孫科之變賣公產案。1922至1923年間,時任廣州市長孫科議定將大佛寺等市公產變賣以籌集北伐軍餉和市政建設之資金,引發各界之擔憂與反對。佛界人士聯名請願市參事會介入阻止,但因鐘榮光出國未返,而副主席霍芝庭又「係私賣公產内幕中之一人」,故市參事會無大動作。惟參事鍾錫芬公開投書要求市政廳和財政局收回變賣寺觀庵堂之布吿,為孫科所忌,竟在1923年5月25日獲邀前往市廳商談要事時,遭孫科以「助逆、反對籌欵、誤軍事」為由扣留,引發社會輿論大譁,翌日「西關全體紳士」集會請保。後鍾錫芬被迫交一萬元以報効軍費方獲釋,事件告一段落。
後續
1923年起,因鍾榮光辭去主席,霍芝庭任主席。此後,市參事會活動漸停,「对于一切应讨论事项,大都无过问意,以故外间以其事沉影寂,颇兹怀疑」。1924年後,正式會議都甚少召開,以至於市政委員會另行設置了一套市民諮詢組織,於每警察區內聘任一至三人為區董事,以供市政府諮詢及受市長、各局委託辦理調查事件等,市參事會之功能漸無。
1925年,廣州國民政府成立,廣州市政權機關旋被改組,成立非民選之廣州市市政委員會為市級立法機關。自此,廣州市參事會走入歷史。
評價
雖陳炯明本人對廣州市政權機關之設計贊許有佳,認其具有避免「市會制」或「經理制」之缺點的優勢,「是以几经考虑,始行决定采用」。然研究者多否認廣州市政權機關之設計的合理性,指其「實質上完全是一個官僚化的市政體制。在這樣的體制中,基層街坊自治完全沒有位置」。評論者認為,廣州市參事會在職權設計上存在缺陷,「仅能议决行政委员会送交之案件而未能议决预算决算,仅能审查各局办事成绩而不能监督弹勤」,導致參事會缺少有力的監督功能,「只是徒有其名」,「根本不可能發揮代表市民監督市政府的有效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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