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5年煽动性集会法案

1795年煽動性集會法(36 Geo. 3. c. 8)是大不列顛國會於1795年12月通過的一項法律;其主要目的在於限制公共集會人數至50人以內。

該法是著名的「兩項法案」(亦稱「箝制法」或「格倫維爾與皮特法案」)之一,另一項為1795年叛國法(36 Geo. 3. c. 7)。此外,它亦規定凡涉及政治議題並收取入場費的演講與辯論場所,須取得治安官許可。

背景
在歐洲革命浪潮之際,英國國會試圖防止任何煽動性運動的出現。1790年至1800年間,大量支持政治改革的公開演講與集會出現,由於其理念與法國大革命相似,常被稱為「雅各賓式集會」。

當時最著名的演說者之一為約翰·塞爾沃爾,他將「兩項法案」視為對其思想與活動的壓制。他的集會往往吸引大量群眾,而在法律通過後,則遭到支持執法者的干擾。

同時期亦出現許多倡議國會改革的組織,例如人民之友協會,其目標在於使國會更公平地代表人民,而非僅代表貴族階層。

主要條款
該法規定,凡在房屋或建築內舉行政治集會,並以討論法律、憲政、政府或公共政策之不公為目的者,將被視為擾亂秩序之場所並受到處罰。

後續發展
該法及其他類似立法,使得如人民之友協會等組織因擔心逮捕或處刑而被迫解散。

然而,此法的效果並非完全成功。只要酒館中的雅各賓式辯論團體將人數控制在50人以下,並避免彼此聯繫,仍可規避法律限制。此外,由於密探與速記員難以在小型集會中蒐證,對於煽動或叛國言論的起訴亦受到限制。辯論者常以含蓄方式表達反政府立場,使其難以在法庭上定罪。

該法最終於1869年由Newspapers, Printers, and Reading Rooms Repeal Act 1869正式廢除。

參見

  • 1795年叛國法

註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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