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个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被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款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面的这些情形,应当被认为上述第一款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