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个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被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款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面的这些情形,应当被认为上述第一款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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