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法令

美洲殖民地法案1766(6 Geo. 3. c. 12),通常稱為宣示法案(Declaratory Act),是大不列顛議會通過的一項國會法令,與廢除1765年美洲殖民地稅法(5 Geo. 3. c. 12)以及修訂1763年糖稅法(4 Geo. 3. c. 15)同時進行。議會廢除印花稅法,是因為抵制運動正在損害英國貿易;同時,議會也利用這項宣示來為廢除印花稅法提供正當性,並避免顏面受損。該宣示表明,議會在美洲的權威與在英國本土相同,並主張議會有權制定對美洲殖民地具有約束力的法律。
背景
來自若干十三殖民地的代表,為回應1765年印花稅法(5 Geo. 3. c. 12),組成了印花稅法會議,以質疑一個遙遠權力在未有適當代表的情況下對他們課稅的權利。英國議會隨即面對拒絕遵守其法案的殖民地。這一情況,加上殖民地內已發生的抗議,更重要的是,英國本土製造商因殖民地的不進口協議而遭受損失,並因此在大不列顛發起抗議,這一切最終導致印花稅法被廢除。
一般而言,殖民地的經濟活動本不至於引發如此強烈的反應,但英國經濟當時仍處於七年戰爭後的戰後蕭條之中。印花稅法被廢除的另一個原因,是原先制定印花稅法的首相喬治・格倫維爾,被查爾斯・沃森-溫特沃思,第二代羅金漢侯爵取代。羅金漢對殖民地較為友善,而且反對格倫維爾所推行的政策。羅金漢邀請班傑明・富蘭克林向議會說明殖民政策;富蘭克林將殖民者描繪為反對內部稅,也就是來自殖民地內部交易的稅,例如印花稅法所要求的稅負,但並不反對外部稅,也就是對進口商品課徵的關稅。議會隨後同意,在通過宣示法案的條件下廢除印花稅法。1766年3月18日,議會廢除印花稅法,並通過宣示法案。
反應
雖然議會中許多人認為,這項條款已隱含課稅權,但其他國會議員,以及許多正忙於慶祝他們所認為之政治勝利的殖民者,並不這麼認為。然而,另一些殖民者則感到憤怒,因為宣示法案暗示未來將會有更多法案接踵而至。這項宣示法案幾乎逐字抄自1719年宣示法案(6 Geo. 1. c. 5);後者曾使愛爾蘭處於受王權支配的依附地位,因而暗示十三殖民地也可能面臨同樣命運。然而,殖民者從未明確要求廢除此法,並且直到最後一刻仍尋求與王權和解。
政治理論家小埃德溫・米姆斯(Edwin Mims, Jr.)如此描述美洲人對宣示法案的反應:

後續發展
該法通過後,英國議會再也沒有試圖直接對其任何殖民地或海外領地課稅,唯一例外是美國革命期間通過的1778年殖民地課稅法(18 Geo. 3. c. 12)。
即使在承認美國獨立之後,該法仍繼續在西半球內大英帝國剩餘的殖民地中有效。
該法於1964年被廢除;當時西印度群島僅存的少數英國殖民地,已經由明確依據議會權威授予的憲法治理,尤其是依據1962年西印度群島法(10 & 11 Eliz. 2. c. 19)。
參見

  • 美國獨立戰爭,可參見1763年後一系列歲入法案中的宣示法案。
  • 大英帝國
  • 查爾斯・沃森-溫特沃思,第二代羅金漢侯爵
  • 美洲殖民地
  • 喬治・格倫維爾
  • 唐森德法案

註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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