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大黎加憲法

哥斯达黎加政治宪法》(),通稱《哥斯大黎加憲法》,是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最高法律。该国自1812年起曾先后实施过多部宪法,而最近的一部旧宪法则是在1871年批准生效的。1948年哥斯达黎加内战结束以后,在何塞·菲格雷斯·费雷尔的监督下,哥斯达黎加制宪议会起草了这一法律文本。该宪法于1949年11月7日获得通过。

《哥斯达黎加宪法》的卓越之处,在于其第12条明确废除了国家军队,使該國成为继日本之后第二个通过法律废除武装力量的国家。该宪法的另一项著名条款,則是确立公民在健康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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