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合

寄合()是日本自中世起用於討論事務的聚會。日本自古以來已以「」或「」等詞表達「聚會」之意,然而寄合直至中世方開始具備重要的社會意義。「寄合」一詞通常指具相同資格的人出於同一目的而舉行的聚會,這種聚會的類型可以非常廣泛,由政治集會、同好會到惣村、惣町民聚會均包含在內,其中以村寄合最為著名。村寄合由中世的惣寄合演變而成,以村役人為中心組織,是近代村落的自治機關,負責決定村落共同體運作所需的各項事務。寄合制訂作為議事規則,而町村民有參與寄合的義務。旨在確認並落實共同意願的寄合又可稱為「」()或「一座」()。

討論事項
村寄合由中世的惣寄合演變而成,以村役人為中心組織,是近代村落的自治機關,負責決定村落共同體運作所需的各項事務,包括公共勞動分配、用水與土地使用、節慶活動的舉辦,以及村規。近代的村落經常召開寄合討論本地事宜,而寄合亦有接受領主經由庄屋、名主下達的命令,並制訂書面承諾遵守該等命令的重要機能。此外,由於村寄合亦討論、勞役分配等事宜,村寄合在幕藩領主統治的基層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明治维新之後,寄合仍在基層政權充當市町村行政傳達上級命令並鞏固社羣對行政機關的管理意願的地方。

參與義務
町村民有參與寄合的義務,比如京都立賣組()14町的町內聯合於1587年(天正十五年)規定「町民應參與各自所屬町內的寄合等集會」(),又比如今堀鄉於1448年(文安五年)規定「兩度缺席寄合者罰款50文」()。由於町、村的自治建基於寄合的審議與決策,因此參與寄合對維護自治秩序至關重要。拒絕參與寄合意味喪失町、村民權並疏離當地的地域共同體。村寄合的參與者主要限於家境殷實的農民,然而貧困的農民在江户时代後期有時也被允許參加村寄合。

議事程序
寄合制訂掟作為議事規則。由於村落以家庭為基本構成單位,每戶通常派一人(一般是戶主)參與寄合,然而在涉及村落存亡的特殊事項時,有時則是村內所有成年男性均參與寄合。近江國蒲生郡今堀鄉於1556年(弘治二年)的村寄合中決議「寄合的新參與者不能與既有參與者一樣發表意見」(),對村寄合的新參與者的發言作出限制。

寄合由主官主持議事程序,並在經過討論後得出結論,決策過程幾乎總是基於一致同意。然而,寄合的一致同意制並非賦予所有與會者一票否決權的嚴格制度,而是寄合主持人總結寄合參與者的意見並得出結論,並在無人就結論提出具體反對意見的情況下視為一致同意結論,投票或舉手等方式因此鮮用於寄合。此舉意在避免暴露村落內部的衝突或矛盾,並將有影響力的階層的意志視為全體的意志,從而維護地域和平。

雖然如此,寄合並非完全不存在多數決的傳統,比如1590年(天正十八年)近江今堀的惣掟即有「」的規定,而1605年(慶長十年)近江宇治河原的惣掟亦有「」的規定,兩者均規定寄合採用多數決原則。然而,以多數決決策的機會自近代起逐漸減少,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發。近年,隨著住民意識的增強,多數決與投票等方式在寄合得以制度化並獲更頻繁的應用,但每戶僅派一名代表出席且每戶一票的原則仍根深蒂固。

舉行安排
寄合一般在庄屋、名主、區長等村役人或主官的家中舉行,但在近畿地方則通常在自古以來已建立、稱為「會所」或「會議所」的設施舉行。會所一般位於村鎮守社,體現在神明面前作決定的傳統。東海地方常在神社境內的廳屋舉行寄合,而關東地方則常在寮(佛堂)舉行寄合,兩者分別體現寄合與神道、佛教的連結。除此以外,佛寺也常用於舉行寄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全國各地均設置,在公民館舉行寄合亦由此變得常見。

寄合的席次安排在不同地域視乎社會構造而定,但普遍認為寄合的參與者代表各自的家族。在家格、意識強烈的地區,各家族的席次安排往往是固定的,其中地位顯赫或歷史悠久的家族坐在上座,而旁支家族與新來者則坐在下座,這種席次安排更會代代相傳。相對而言,在年齡等級制度顯著發達的地區,席次則通常按參與者的年齡順序安排。近年,寄合的傳統席次安排已不再如以往般明確,主官通常坐在中間,其他參與者則按到達的順序隨意就座,具政治影響力或聲望者在此情形下往往會坐在上座。

自中世後期至江戶時代,京都的町會在寄合為參與者提供名為「町汁」()的簡單飯菜。

參考資料
參考書籍
*
**
**
**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