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是上海租地章程的修改版,又稱第二次土地章程。共十四款。另附条例、条款各一件。章程确认了1848年扩大的上海租界地界,规定在租界内设置巡捕、选派一个三人或三人入以上的委员会征集税收并行使司法权。

清朝咸丰四年(1854年),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趁上海小刀会起义之机,修改了上海租地章程。由於上海小刀會起義後大量華人湧入租界,相較於上海租地章程,此次修訂版允許華洋雜居。隨後三国领事通知上海道台追认。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中規定的委員會後來就變成上海工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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