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区 (英国和爱尔兰)

卫生区()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于 1872 年设立的一种卫生管理区划,爱尔兰于 1878 年设立了卫生区。这些卫生区根据现有的架构分为两种类型:

  • 设有地方政府机构的城镇的城市卫生区
  • 贫困法联盟剩余农村地区的农村卫生区

每个区都由地方卫生委员会管理,负责各种公共卫生事务,例如提供清洁饮用水、清理下水道、街道清扫和打扫贫民窟住房。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1894年地方政府法》,农村和城市卫生区分别被更笼统的农村区和城市区所取代。爱尔兰于1899年根据《爱尔兰地方政府法(1898年)》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英格兰和威尔士
卫生区在《1872年公共卫生法》中规定需要设立,但该法并未设立新的机构,而是赋予现有当局额外职责。卫生区于1872年8月10日该法案获得御准时正式设立,现有当局自该日期后的首次会议起即可行使新赋予的职权。 1872年最初赋予卫生当局的权力和职责相对有限。它们必须任命一名医务官,但其他权力通常属于可选性质,而非强制性。三年后,《1875年公共卫生法》大幅扩展了卫生当局的职权范围及对其的期望。

爱尔兰
爱尔兰根据1878 年《公共卫生(爱尔兰)法》建立了卫生区制度,该制度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卫生区制度为蓝本。

城市卫生区在以下几类城镇中设立:

  • 设有市政建制的自治市镇
  • 根据议会私人法案设立城镇专员的城镇
  • 根据公共法令设立镇委员且人口超过6000的城镇

原有的建制或专员机构成为城市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同一法案设立的爱尔兰地方政府委员会,可以指定其他设有专员的城镇为城市卫生区。

农村卫生区的组成方式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农村卫生区相同,都是由济贫法联盟和监护委员会组成,监护委员会是农村卫生当局。

苏格兰
苏格兰没有建立卫生区。《1867年苏格兰公共健康法案》规定,公共卫生职责由城镇议会、自治市镇的专员或受托人以及教区委员会承担。1890 年,教区委员会的公共卫生职责被分配给新成立的郡议会,并由郡议会下属的地区委员会进行管理。

外部参考

  • 地方政府区域 1834 - 1945 ,VD Lipman,牛津,1949 年
  • 英格兰地方行政单位指南(2卷),FA Youngs出版社,伦敦,1991年
  • 1872 年公共卫生法(35 & 36 Vict. c.79)
  • 1875 年公共卫生法(38 & 39 Vict. c.55)
  • 1878 年公共卫生(爱尔兰)法案(41 & 42 Vict. c.52)
  • [http://www.visionofbritain.org.uk/types/status_page.jsp?unit_status=RSD 乡村卫生区 visionofbritain.org.uk 的状态详情]

注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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