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又稱地方當局)是以色列最低等級的行政區劃單位。截至2025年,以色列全國(含以佔西岸地區和戈蘭高地)一共有259個地方政府,其中又分為82個、121個地方議會、54個地區議會和2個。
地方政府結構的法律依據是1934年頒布的《》(原版)和1941年頒布的《地方議會條例》(פקודת המועצות המקומיות),但還有數十項其他法律對其運作進行規範。
如今以色列的地方政府分成下列4種型態:
- :為人口規模達2萬人以上的城市的地方政府。較小的市鎮也可透過來組成聯合市政府。
- 地方議會:為人口規模達2千至2萬人的城鎮的地方政府。地方議會也可由多個城鎮或村莊組成。
- 地區議會:為聯合管理特定地區中多個村莊或社區的地方政府。
- :為管理跨區域工業區的地方政府。工業區議會在以色列是特例,是一種沒有居民代表、沒有地方民主的議會。工業區議會由三名政府部門代表、三名當地企業代表和三名與工業區議會轄區相鄰的地方政府代表組成。以色列目前僅有兩個工業區議會,分別是位在北部區的和位在南部區的。
除此之外,約有5%的以色列領土是屬於沒有地方政府管轄的非建制地區。
以色列所有地方政府均為市长-议会制政府,各地方政府首長(市長、地方議會首長、地區議會首長)與議會成員均透過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某地方政府的運作受到嚴重財政危機的影響,可以解散該地方政府,解僱政府首長,並任命一個來管理地方政府,直到財政狀況恢復正常。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法規來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質,除了徵收直接稅外,還可以透過內政部獲得國家政府的撥款。市政府和地方議會隸屬於成立於1938年的,而地區議會則由管理。
功能與職權
伊萨克·赫尔佐格與各地方政府首長當選人的會議。攝於2024年7月。]]
伊萨克·赫尔佐格與各地方政府首長當選人的合照。攝於2024年7月。]]
以色列各地方政府被賦予制定法規以規範轄區內生活並徵收稅款以資助其各項活動的權力。除直接向居民徵收的稅款外,地方政府還可得到內政部撥付的政府預算。地方政府的權力受國家法律的限制,並接受所在行政區的區總督之監督。根據以色列法律,地方政府不得將權力委託他人,而應自行行使權力,除非獲得明確允許。
歷史
以色列的地方政府結構起源於鄂圖曼帝國的坦志麥特改革時期。1875年,《議會法》設立了地方議會,由所有25歲以上且繳納稅款的奧斯曼公民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1877年,《市政法》頒布,該法區分了兩種地方政府類型:人口超過4萬的「塞希爾」(sehir)和大型城鎮或社區的「卡斯巴」(kasbah)。從1877年到鄂圖曼帝國的統治結束,以色列地共設立有22個地方政府。在英國託管時期,託管地政府於1921年頒布了《地方議會條例》,為農村地方政府建立了行政架構。
市政稅
市政稅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向居民徵收的稅款,用於資助政府的各項活動。該稅的徵收對象除了私人業主外也包含於在地方政府轄區內擁有土地的國家實體。正如以色列議會辯論所揭示的那樣,該法律符合源自《》的猶太教法「國家法律即民法」原則。市政稅包括房產稅和發展稅等:房產稅的稅收用於資助政府的日常活動,例如支付政府僱員的工資、垃圾清運、地方監管、道路和公園的日常維護、教育、文化等等,不過房產稅的繳納金額主要由內政部和財政部決定,房產稅的折扣和豁免也主要由中央政府決定;而發展稅的稅收則用於建造地方基礎設施,例如供水設施、污水管道、道路和人行道鋪設以及雨水收集系統。
市政稅的其他費用包括招牌費、垃圾清運費、安保費、道路和人行道鋪設費以及廢棄物清運費。與過去不同,水費和污水處理費不再由地方政府直接收取,而是由水務和污水處理公司收取。
在以色列,稅收的使用方式由地方政府決定。世界上有些地方的居民可以透過投票參與決策。
「國家地方政府事務委員會」(贊巴爾委員會)
1976年,以色列政府成立了「國家地方政府事務委員會」(הוועדה הממלכתית לענייני השלטון המקומי),並由領導。該委員的職責為「審查政府與地方當局之間現有的職能劃分,重新界定職能劃分,並提出理想的職能劃分基本概念;審查地方當局預算的融資體系,並提出確保其收支平衡的收入和稅收範圍;以及就政府對地方當局的監督和控制安排提出建議」。
該委員會於1981年提出審查結論,並確定地方當局的恰當角色是:「代表其居民,並在各方面盡心盡力地維護其身心健康,同時將他們接納入國家目標」。該委員會的主要結論是:
- 在未事先與地方政府代表合作或協調的情況下,不得就涉及地方政府的事項採取任何行動。
- 將界定地方政府的廣泛權限範圍,並授權其展開這些權限範圍內的任何行動。
-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角色和活動範圍劃分將最大限度地考慮選民/納稅人的利益,因此將根據確保公眾參與的原則來確定,同時不斷推動服務改進並降低服務成本。
- 將保證地方政府獲得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金來源。
委員會也建議,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的活動領域,賦予二者同等地位;從預算角度將教育、福利、交通和文化領域的某些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同時加強中央政府對其的監督);並增加地方政府的獨立收入。
以色列政府原則上批准了委員會的建議,但實際上大多數建議並未得到落實。
職權
地方政府負責向其轄區內的公民、企業和機構提供多項服務:
*基礎設施
**轄區內的道路鋪設(城鎮間的道路由負責鋪設)
**供水
**垃圾收集和處理
**污水處理系統
**公園
*環境保護
**公共衛生
**環境衛生
**清潔衛生
*教育(與教育部共同負責)
**學校建設
**設備供應
**維護
*文化與體育(財政支持與推廣)
**圖書館
**博物館
**青年俱樂部
**管弦樂團
**劇院
**體育設施
*社會福利
**貧窮家庭
**特殊群體,例如老年人、身心障礙兒童、吸毒者
選舉
以色列地方選舉每五年舉行一次,但有時也會舉行特別選舉,例如在議會主席或地方首長辭職的情況下。所有在內政部登記為該市鎮居民且年滿17歲的人,無論是否為以色列公民,均有資格參與選舉。地方首長的選舉為個人選舉,候選人需獲得至少40%的選票才能當選;而議會的選舉則採用比例代表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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