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ngboard 禁令

跳板禁令是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下的一種特殊法院命令。跳板禁令的經典(儘管非常寬泛)定義由Roxburgh J法官在 [1967] RPC 375案中給出,即一方「在競爭領域中被置於一種特殊的限制之下,以確保其不會獲得不公平的領先優勢」。 與其他形式的禁令不同,其目的在於防止個人因早前的不法行為而獲得不公平優勢,而非防止未來的不法行為。

跳板禁令主要涉及前僱員威脅濫用其在僱傭期間獲得的機密資訊的案件。在僱傭關係的背景下,一個重要的案例是案,該案的起因是Bullivant公司的董事總經理埃利斯先生(Mr Ellis)在離職創辦競爭公司時帶走了機密資訊。,但法院在批准此類特殊濟助前,還必須信納以下額外標準:

  • 必须存在前雇员滥用保密信息和/或前雇员或其同伙过去违反合同的行为( UBS Wealth Management (UK) Ltd & Another v Vestra Wealth LLP & Oth [2008] EWHC 1974)。
  • 前雇员必须因违约而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并且该不公平的优势在寻求禁令时仍然存在( Sun Valley Foods Ltd v Vincent [2000] FSR 825)。
  • 必须存在因前雇员的不公平优势而给前雇主造成未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跳板优势不可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此跳板禁令通常只适用于特定期限。在上述布利万特案中,禁令的适用期限为“直至判决或进一步命令为止”。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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