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长老 (爱沙尼亚)

国家长老(),简称“国长”,是1920年至1937年间爱沙尼亚国家元首的正式头衔。在此期间,国家长老实际上承担了爱沙尼亚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的双重职能。而在1934年《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通过后,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的职能相分离,前者的职能继续由国家长老行使,后者的部分职能则由新设的总理一职负责。

《1920年宪法》中的国家长老(1920—1934)
根据1920年《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共和国政府由国家长老与政府各部部长组成,国家长老的职责包括对外代表爱沙尼亚共和国,对内管理和协调共和国政府的各项活动,主持政府会议,以及对各部部长的行为进行质询。同时,共和国政府从政府部长中任命一名国家副长老,以协助国家长老开展工作。

实际上,这个阶段国家长老的权力是相当有限的,因为1920年宪法所规定的爱沙尼亚政治制度本质上是议会制的,国家长老与各部部长都由爱沙尼亚议会任命,也因此国家长老缺乏平衡行政机关(政府)与立法机关(议会)之间冲突的能力,自身权力也相当受议会所制约。

《1934年宪法》中的国家长老(1934—1937)
1933年全民公投所通过的《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对原有的议会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新宪法将国家长老的产生方式修改为直接选举,同时扩大了国长的权力,根据新宪法,国长对内有权任命共和国政府官员、领导内政外交政策、主持政府会议、监督国政运作等,对外有权代表爱沙尼亚参与国际活动,其同时也是爱沙尼亚国防军的最高统帅。除此之外,议会的权力与规模被限制,国家长老有权解散议会,也有权在议会休会期间以法令的形式颁布法律。对总理一职的恢复也将部分职能从国家元首的职位中剥离。

但在1934年,出于对反建制派势力的日益壮大的不安,时任国长康斯坦丁·佩茨于1934年国长选举前夕发动自我政变,在控制共和国政府后建立了威权体制,以国家长老的身份兼任总理一职。1934年宪法所设计的国长与总理二元结构事实上被完全架空。

国家长老一职的终结
1936年,由全民公投所组建的新一届国民议会起草了新的《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新宪法于1938年生效,宪法的主要变动包括建立两院制的国会,同时将国家元首的称号从原先的“国家长老”正式更名为“总统”,总统由选举团选举而非全民普选产生,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略逊于《1934年宪法》中规定的国家长老的权力。而在1937年,康斯坦丁·佩茨颁布了《过渡时期法》,将《1934年宪法》中国家长老与总理合并为了一职,并在1938年宪法生效前短暂地担任这一职位。而在新宪法生效后,佩茨便正式就任爱沙尼亚共和国首任总统。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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