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和财政监管语境中的概念, 通常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形成的、未纳入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但由地方政府以担保、承诺偿还、财政资金支持等方式实际承担责任的债务。与纳入法定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相比,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通常不纳入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也不进入常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
形成原因
1994年中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支管理权限分离。此后,地方政府依法举借债务应当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在地方财政压力、融资需求和政绩考核机制等因素影响下,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主体进行融资。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使得各地方市场经济发展陷入停滞。疫情结束后,各融资平台公司在此之前的中短期举债已面临到期,而地方政府财政在经历疫情后又捉襟见肘,导致这些公司为避免暴雷而只能“自救”,致使政府隐性债务居高不下。同时,相关利息支出和偿债负担亦可能压缩地方财政支出空间,并对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及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监管政策与风险化解
针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中国政府逐步确立了“控增量、化存量”的治理思路。在制度层面,通过修订《预算法》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法定边界,并加强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责任追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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