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下是指蒙古帝国时期,指代王族、功臣本人,或是他们所拥有的领民、领地的术语 。“投下”源于宋代用来表示“军队或贼寇首领”的汉语词汇“头项”,该词经由契丹语传入蒙古帝国,在汉语史料中也表记为“头下”或“投项”。其对应的蒙古语词汇是“爱马”。( 、Ayimaq) ,然而两者词义并非完全相同。此外,仅针对诸王的情况,有时会用“位下”的表记来代替“投下”。
大蒙古帝国(蒙古语: )最初是由蒙古皇帝(大可汗)统御多个皇族、功臣的兀鲁思所形成的联合体。皇族和功臣们的下级兀鲁思通过征服战争获得的人口、土地均被认定为该地征服者——即他们的私有财产。当时汉文史料将此类拥有独立兀鲁思的皇族、功臣本身及其所领民领地称为“投下”,因此蒙古帝国初期的征服地本质上就是投下的集合体。然而在第四任大汗蒙哥驾崩后的动乱中,西方投下被术赤家族、察合台家族、旭烈兀家族占据,仅在东方的“大元兀鲁思”境内,投下制度得以保留其原始形态。正因如此,关于投下的记录绝大多数出自东方汉文史料,致使该制度常被误认为是中国内陆特有的制度,但其本应适用于蒙古帝国全域的征服地区。
“投下”制度构成了蒙古帝国统治被征服地区的核心体系,历来受到众多蒙古史学者的关注与研究。然而,由于各个投下的形成过程与结构往往存在显著差异,时至今日,该制度的全貌仍被认为尚有许多未解之谜。
本条目主要对作为王族、功臣所拥有的被征服民众与被征服地区的“投下”领地进行阐述,而非指代王族、功臣本身的“投下”领主。
词义
关于蒙古时代的“投下”这一用语源于契丹(辽朝)一事,自王国维时代起便已有指出,但对于契丹人所使用的“头项 / 投下”一词的语源究竟为何,学界提出了多种学说。关于“投下”的语源,大致可分为(1)契丹语来源说与(2)汉语来源说两种,目前看来后者即汉语来源说较为有力。
契丹语来源说
描绘契丹人的绘画]]
由安部健夫、岩村忍等人所倡导的学说。安部指出,在辽代,可见到意为“各部在被征服地区所获得的领民、领地”的“头下军州”这一用语,并指出“头下、头项”与“投下”是相通的,认为这些都是对某种原始语言的音译。在此基础上,安部论述称“投下”的语源是意为“酬谢功劳”的tokya,而岩村则主张是意为“领主、诸侯”等的tušal。
与“Ayimaq”的关系
这一观点由周藤吉之提出,是在安部和岩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周藤重新对“头下”、“头项”这一用语在史料中进行了详细考证,指出在宋代,贼寇的首领或兵团的指挥官被称为“头项”。在此基础上,他论述道,既然北宋时期“头项”的用例频繁出现,那么安部、岩村将头项、头下、投下视为外来语音译的书写变体的学说便难以成立。此外,他还指出宋代仅用“头”字,也有与“头项”相同的“军队之长”的用例,并论述道:契丹通过引进北宋的用例,将部落的首长称为“头下(项)”,这进一步被蒙古帝国接受,从而被称为“投下”。目前,基于此学说,“投下”是从汉语中引入的词汇这一观点已被普遍接受。
中亚投下与蛮子(江南)投下的分拨
如前所述,“投下”在蒙古语中被称为“爱马”(Ayimaq),原本是指“在同一地区游牧的多个营帐(斡耳朵)的集群”,即“(游牧民的)部落”之意,由成吉思汗新编成的万户、千户、百户也被称为爱马。这些成吉思汗时代创建的新编氏族集团,通过吸纳征服战争中获得的人口与土地而不断扩张,最终使得被征服地区的投下领地也开始被冠以“Ayimaq”之名。然而从本质上讲,“Ayimaq”指的是“部族集团”,并不像“投下”那样还指代领主本人。在汉文史料中,有时会将两者并列记载,如“投下、爱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前者指投下领主,后者指投下领地。
另外,在汉文史料中,设置于被征服地区的“投下”有时会被意译为“封邑”或“采邑”,因此在蒙古史研究者之间,也常称其为“投下领”。不过,正如蒙古语中“ulus”(兀鲁斯)其本义是“人的集合”一样,“投下”的首要含义也是“领民”,而“领地”仅仅是附属之物。因此,有观点认为,不应使用像“投下‘领’”这样强调土地本身的表述。
历史
蒙古帝国的原始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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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成吉思汗首先命令其麾下文书能力最为出众的失吉忽秃忽对统治下的人民进行彻底的人口普查,对其统治下的人民进行彻底的人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编成一部称为《青册》的文书。接着,依据这部青册,将统治下的游牧民分配给自己的宗族。关于这次人口调查与领民分配,《蒙古秘史》记载如下:这里所说的“分赐百姓”,是指将百姓(游牧民)的分配作为奖赏,赐予在统一蒙古高原的战争中获胜的宗族。不过,在统一蒙古高原的过程中,将俘虏作为国民进行分配是逐次进行的,因此,这次的人口调查与国民分配被认为是为了实施“对人口的最终确认”以及基于此的“公平分配”。记载于“青册”中的人口调查结果(即现代意义上的户籍簿),在蒙古语中被称为“忽必·牙兀儿”(意为“根”或“源”,后引申为“籍贯”)。此后,征调蒙古兵时,通常都以此“忽必·牙兀儿”为依据。 。
据《史集》记载,成吉思汗将自己的儿子们分封于高原西方,授予他们共计12000人的民众与领地;将弟弟们分封于高原东方,同样授予共计12000人的民众与领地;而自己则统治留在高原中央的71000民众,作为直辖领地。这种由右翼(西方)诸部、左翼(东方)诸部与中央构成的“三极结构”,适应了其后蒙古帝国的通商交易与军事活动,被评价为“蒙古帝国的原始面貌”。
以上所述的 (1) 通过征服战争获取俘虏、(2) 通过精密人口调查掌握被征服地区人口、(3) 合罕(皇帝)基于所掌握的人口,将俘虏即国民进行“公平”的再次分配,这一系列流程构成了其后“投下”领地的基本结构。
成吉思汗对华北的征服
在确立了蒙古帝国的基本制度之后,成吉思汗便开始了对周边各国的征伐。始于1211年(辛未)的对金朝远征中,蒙古军队的编制如下:由诸子术赤、察合台、窝阔台等率领右翼军进攻山西地区;由诸弟合撒儿、按赤台、斡赤斤等率领左翼军进攻山东地区;而成吉思汗本人则亲率直属部队进攻河北地区。这种军队的编组方式,正是将前述“蒙古帝国基本形态”直接应用于远征军之中。三路大军各自攻占了华北各地,而在被征服地区成为俘虏的人们,则被视为“俘虏其的王侯”的属民,即后来的“投下”。
1215年(乙亥)金朝远征告一段落后,据载成吉思汗“分拨诸侯王城邑”。旧说认为“投下”的设置始于窝阔台时代,但实际上成吉思汗此次对城邑的分配,被视为后来华北投下制度的雏形 。印证这一点的证据是,波斯语史料《史集》的“成吉思汗纪”写到,通过此次金朝远征,察合台获得了太原府,拖雷获得了“察罕八剌嘎孙”(即真定府) ,而太原路与真定路在窝阔台时代正是分别隶属于察合台家与拖雷家的地盘 。
此外,与这些投下的设置同时,在华北地区开始出现被称为“汉人世侯”的军阀势力。由于蒙古军的掠夺以及金朝行政机构的崩溃,华北地区治安极度恶化,各地纷纷涌现出拥戴具有军事才能与声望的人物、建立自治组织的动向。这些地方势力以纳贡和提供军事合作为条件归顺蒙古,从而被承认其在华北的统治权,形成了被称为“汉人世侯”的军阀集团。其中,尤其强大的汉人世侯通过将自己的儿子作为质子(秃儿合黑)送出,与投下领主建立联系以获得支持,从而取代了对征服地统治漠不关心的蒙古人,承担起华北地区的行政事务 。真定史氏、西京刘氏、济南张氏分别与作为其投下领主的拖雷家族、窝阔台家族、合赤温家族紧密联系,这种关系持续了很长时间。
汉人世侯的出现使荒废的华北得以复兴,但由于投下领地无视当地实际情况在蒙古王侯之间进行分割,加之形成了蒙古皇帝—蒙古王侯—汉人世侯这三重权力结构,导致华北地区各种利益相互冲突,陷入了错综复杂的局面。如何打破这一局面,成为窝阔台、忽必烈等后世蒙古皇帝面临的难题。
成吉思汗对中亚的征服
在中亚远征(蒙古征服花剌子模)中,也同样进行了对被征服民众及被征服地区的分配。虽然关于中亚地区分地分民的记录较少,但有关玉龙杰赤陷落的记载中有一段耐人寻味的逸闻。据《蒙古秘史》等记载,攻陷玉龙杰赤的术赤、察合台、窝阔台等王子们,未经请示成吉思汗便擅自瓜分了城中之民,这使成吉思汗大为震怒,以致数日不准他们觐见。这段逸闻揭示了关于蒙古对被征服民众统治的两个特点: (1) 诸王认为,获取在被征服地区所得之民乃其当然权利; (2) 与此相对,成吉思汗则认为,征服战争所得之民是整个宗族的共有财产,应由君主(汗 / 合罕)之手进行公平分配。这种蒙古诸王虽有权获取征服战争所得之民,但必须经过君主公平分配的原则,也被后世华北投下及江南投下的分配所继承。
此外,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记载,成吉思汗长子术赤攻陷锡尔河下游的毡的城时,为“该地区的统治与行政”派遣了一位名为阿里·火者的人物;并在养吉干城“设置了沙黑纳(即达鲁花赤)”。这正意味着毡的与养吉干成为了术赤家族(术赤兀鲁思)的投下领地。同样地,据推测其他城市也由拖雷、察合台等诸王设置了达鲁花赤,并分别被划为其各自的投下领地。
由此可见,中亚地区的诸多城市也与华北地区相同,被认为是由蒙古王侯们分割占有的,但其实际状况与东亚相比几乎不为人知。这是由于后来中亚一带被窝阔台家族、察合台家族所占据,其他家族的利益被排除在外,且窝阔台家族与察合台家族未能编纂出如东方《元史》、西方《史集》那般浩繁的史书所致 。
与此类似,1227年成吉思汗最后一次对外征伐西夏之后,也进行了投下的分配。由于此次远征东道诸王并未参与,仅西道诸王参加,因此西夏的城市由术赤次子拔都(术赤已先于成吉思汗去世)、察合台、窝阔台三人分割占有。在西夏,西道诸王也分别获得了规模大致相当的投下(沙州、山丹州、西凉),由此可以确认,此处同样秉承了“征服所得成果为宗族共有”这一原则。
窝阔台实施“丙申年分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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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阔台于1229年(己丑)继成吉思汗之后即位,即位后的第一项重大举措便是发动第二次进攻金朝。通过此次征伐,蒙古帝国虽完全控制了华北地区,但此时的华北却因投下领主与汉人诸侯的利益冲突不断而陷入混乱状态。为改变此种局面,1224年窝阔台着手在华北开展人口调查,并根据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人口和领土。被选为此项重大事业负责人的,正是曾主持蒙古高原人口调查的失吉忽秃忽本人,而耶律楚材等熟悉汉地情况者则担任其辅佐。1235年(乙未)完成的华北户籍,因完成年份的干支而得名“乙未年籍”,成为此后统治华北的基本资料 。
随后,1236年(丙申),基于“乙未年籍”的人口调查结果,窝阔台对诸王、功臣进行了领地与领民的重新分配。由于实施这一政策的年份干支,历史学者将其称为“(窝阔台的)丙申年分拨” 。“丙申年分拨”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完全以蒙古高原的领土和臣民普查及分配为基础。首先,领地的分配采取了将蒙古高原的领地分配模式直接复刻到华北的方式。具体而言,在蒙古西部拥有领地的西道诸王获得了华北西部的山西一带;在高原东部拥有领地的东道诸王获得了华北东部的山东一带;而中间地带则分配给直属大汗的那颜们,他们各自获得了领地。此外,领民的分配也参考了蒙古建国时的领民分配方式,诸王获得的领民数量约为其在蒙古高原原有领民的十倍,那颜们则获得了约五倍的领民。
关于“丙申年分拨”的这一方针,《平章政事蒙古公神道碑》(《元史》卷121怯烈公传的原始史料)记载了如下轶事:如上所述,“丙申年分拨”的原则是,以成吉思汗时代在蒙古本土进行的游牧民分配为基准,同时结合战功等因素来分配领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成吉思汗时代,诸王、功臣已经获得了被征服地区的权益(即投下领地),因此丙申年分拨本质上是基于准确人口统计的“再分配”。就这一点而言,窝阔台的“丙申年分拨”并非新的领民、领地的分配,而是“对蒙古统治阶层所占有的类似汉地民众进行的系统性重新整理”。
另一方面,窝阔台为了强化自身势力,与拖雷家族围绕帝位产生对立,恣意干预了其他家族的投下领地。在属于术赤家族的投下领地平阳路,窝阔台以作为征宋远征军后方基地的名义,建立了其三子阔出的兀鲁思;此外,他还任命心腹部下怯烈歹氏速哥为“山西大达鲁花赤”,统辖整个山西地区,加强了对山西诸投下的控制。这些举措违背了“家族共治”的原则,引起了各家族的不满,尤其是在窝阔台统治时期饱受冷落的术赤和拖雷家族。 窝阔台死后,历经贵由的短暂统治后,术赤与拖雷家族合作推举即位的蒙哥,推行了与窝阔台时代统治方针截然不同的政策。
继承战争与蒙古帝国的重组
》(1438年抄本)]]
窝阔台死后,窝阔台家族与拖雷家族之间的帝位之争激化,导致最高统治者持续数年空缺。经历贵由的短暂统治后,拖雷家族的蒙哥即位。蒙哥力图整顿因窝阔台时代及其后的权力斗争而松弛的帝国体制。蒙哥自即位之初,便旨在对帝国全境实施统一的行政制度与税收制度,作为其中一环,开展了针对整个帝国的人口调查。
首先在华北,蒙哥以曾在中亚主持人口调查的马合木·牙剌瓦赤为首,实施了又一次人口调查,并于1252年(壬子)编制了新的户籍 。此次编制的户籍,为与“乙未年籍”区分,同样根据编制年份的干支被称为“壬子年籍”。在这次人口调查中,拖雷系的诸王被授予了新的投下领地,其中规模较大的是授予蒙哥的两个弟弟忽必烈和旭烈兀的怀庆路与彰德路。这些投下领地被认为是分别授予被任命为远征军指挥官的忽必烈和旭烈兀,旨在作为其后方补给基地。此外,此次分拨还向此前未被授予投下的窝阔台家族王族也授予了新的投下领地。然而,其实际数量很少,每人仅数千户左右,可见蒙哥此举意在瓦解“窝阔台兀鲁思”这一框架,削弱其势力。
如前所述,中亚地区的人口调查,相关记录稀少,其具体规模与实施经过尚不明确。不过,《瓦萨甫史》记载,蒙哥统治时期在布哈拉重新进行了人口调查,其所得投下由皇帝(蒙哥)及其母亲唆鲁禾帖尼,以及术赤家族的拔都三方分割。根据这一记录,尽管细节不详,但可以推断,中亚地区也同东亚一样,实施了新的人口调查,并将新核定的人口作为投下进行了分配。
在西亚,蒙哥以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长官阿儿浑阿加为中心实施了人口调查。阿儿浑阿加在旭烈兀的西征军出发仅一个月前(1253年8月至9月)离开哈拉和林,在西征军于1255年末抵达之前,完成了当时已处于蒙古控制下的呼罗珊、马赞德兰、伊剌克阿只迷、阿塞拜疆的人口调查。随着西征军的抵达,阿母河行省实质上被解散并归入旭烈兀麾下,但阿儿浑阿加随后又对格鲁吉亚地区进行了人口调查。《元史》卷三《宪宗本纪》记载,1256年(丙辰)冬,“以阿木河回回降民分赐诸王百官”。这表明与华北一样,完成人口调查的民众作为投下领地被分配给诸王、功臣,但其具体内容并未留下详细记录。
同样,在忽必烈征服云南的同时,云南地区也进行了人口普查。被忽必烈灭亡的大理国(哈剌章)及其周边各民族(察罕章等)迅速进行了人口调查,截至1255年(乙卯),云南与其他被征服地区一样被编组为万户、千户。据《元史·地理志》记载,云南地区完全平定后,该地形成了19个万户府。元朝基于此前在云南地区设置的万户、千户,设立了路和州,这些行政区划延续至今。
此外,吐蕃地区也实施了人口调查和万户的设置,尤其是在吐蕃中部(即乌思藏)设置的万户被称为“吐蕃十三万户”(万户,藏语称为khri skor)。同样,根据藏文史料记载,吐蕃中部设置了27个驿站,这也与志费尼记载的“每个万户分配两个驿站”的描述相吻合。此外,据称蒙古诸王与藏传佛教各教派结成了施主与归依处(供奉对象)的关系,这实际上是从藏文历史的语境出发,换言之,这些教派所属的万户被作为投下领地赐予了他们。
今俄罗斯境内,当时处于术赤兀鲁思统治下的地区(斡罗斯),是蒙古帝国境内最后一个进行人口普查的地区。《元史》卷三《宪宗本纪》记载,1253年(癸丑)下令进行人口调查,但根据俄罗斯编年史的记载,人口调查实际是在1257至1259年间进行的。斡罗斯人口调查之所以延迟,现今认为是拔都不接受大汗的干预,以及拔都死后撒里答、兀剌黑赤等短命君主接连继位所致。因此,术赤家族的领地内没有设置任何行省。一般认为,术赤兀鲁思相较于其他兀鲁思拥有较多独特元素,其原因便在于拔都此时拒绝了大汗的干预且未设置行省 。
如上所述,在蒙哥统治时期,蒙古帝国的所有统治区域都实施了人口调查,并进行了基于十进法的人口整编(即设置万户、千户)。这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人口调查,其目的被认为是为了将来在蒙古王侯之间重新整编全境的人民(即分配投下领地)。然而,由于蒙哥的突然去世,蒙古帝国陷入内乱,蒙哥的意图最终未能实现。
《元世祖出猎图轴》(国立故宫博物院藏)]]
1260年,蒙哥突然去世,其弟忽必烈与阿里不哥之间围绕帝位爆发了内战。前蒙哥政权的高官们(如阿蓝答儿、浑都海等)一致支持阿里不哥,但最终败于忽必烈,多数被处死。这场使帝国一分为二的内战,也迫使蒙古帝国的体制发生了剧变。
首先,在西亚,灭亡了阿拔斯王朝、征服了“东方伊斯兰”世界的旭烈兀,在蒙哥死后的混乱中取得了独立。 旭烈兀在建立自己兀鲁思的过程中,吸收和解体了阿母河行省。原本在蒙哥时代经过人口调查,理应分配给各王族作为投下领地的西亚民众,最终被旭烈兀家族独占。术赤家族对此感到不满,其首领别儿哥企图一举夺取阿塞拜疆,遂进攻旭烈兀兀鲁思,但最终双方两败俱伤。此后,术赤与旭烈兀家族围绕该地区的利益冲突持续了很长时间。
而在术赤兀鲁思,蒙哥时代接受人口调查的民众也全部为术赤家族独占,不允许其他家族介入。中亚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蒙哥时代,察合台家族与窝阔台家族遭受打压,术赤家族与拖雷家族的势力得以扩张;但由于拖雷家族爆发内战,察合台与窝阔台家族开始自立并扩大势力。据记载,帝位继承战争期间,察合台兀鲁思首领阿鲁忽“将隶属于别儿哥的人及其随从全部杀死”,当时被派往中亚各地的各投下领主的达鲁花赤似乎已被察合台家族彻底清除。
与西方局势相反,忽必烈在内战结束后并未没收敌对家族的投下领地,基本维持了内战爆发前的原状。一般认为,忽必烈采取这种态度的意图在于,面对仍有以海都为首的诸王反抗自己的情况,通过展现其作为蒙古正统合罕的权威与宽容,来平息内部的纷争。
此外,在内战期间,还发生了山东汉人世侯李璮举兵反叛忽必烈的事件。李璮之乱本身虽很快被镇压,忽必烈但发现了许多与李璮私通的汉人世侯,认识到汉人世侯的危险性,遂逐步剥夺其特权,实质上瓦解了“汉人世侯”这一群体。李璮之乱后汉人世侯解体,其结果使得蒙古投下领主因失去了汉人世侯这一中间阶层,而加强了对投下的控制权。此后,忽必烈下令在大元兀鲁思的投下地区设置了新的行政区划(路-州-县),但这一行政区划是以追认投下领地的形式设定的。
总之,在蒙哥死后的混乱中,西道诸王基于蒙哥时代人口调查的结果,本应作为由各王族分割持有投下的领民、领地,被各家族独占,甚至为了争夺这些权益,兀鲁思之间还爆发了内战。相反,大元兀鲁思为了保持其统治整个帝国的权威,投下的权力被维持在内战前的状态,反而因李璮之乱导致汉人世侯解体,蒙古王侯对投下的支配权得到了加强,这种趋势随着“海都之乱”的扩大以及“昔里吉之乱”的爆发而得到进一步发展。
忽必烈赢得内战后,立即召集西道诸王(别儿哥、阿鲁忽、旭烈兀),提议召开统一的忽里勒台。在这次统一的忽里勒台大会上,原本也计划对蒙哥死后混乱中产生争议的地区进行重新调整(即投下的再分配),但由于别儿哥、阿鲁忽、旭烈兀相继突然去世,大会最终未能召开。更甚者,中亚地区因阿鲁忽之死再次陷入混乱,演变成窝阔台家族的海都与察合台家族的八剌争夺中亚诸城市的混沌局面。因此,在1269年春,海都邀请术赤与察合台两兀鲁思在塔剌斯召开忽里勒台大会,在会议上三家议和并重新确认了中亚地区的利益。据《史集》记载,此次忽里勒台达成协议:中亚诸城市的税收,三分之二归八剌,剩余三分之一由术赤家族与海都分配。此次会盟的重要意义在于,原本只有合罕(忽必烈)才有权进行的投下领地的分配,无视合罕而执行了。自此之后,大元兀鲁思完全无法介入中亚以西的领地,这些地区完全被西方的三个兀鲁思所独占。
另一方面,忽必烈在应对海都等人的同时,集中精力攻略南宋,最终于至元十三年(1276年)基本平定了南宋。然而,几乎与南宋灭亡同时,在北方蒙古高原上发生了一件大事:被派遣讨伐反抗忽必烈的海都的军团,背叛忽必烈发动了叛乱(昔里吉之乱),这使得江南投下的分拨被暂时搁置。1281年,南宋灭亡五年后,蛮子(江南)的投下最终才进行分配,这一年也正是昔里吉之乱基本被镇压的年份。江南投下的分拨基本上是仿照华北模式进行的,但也存在几点不同,反映出当时形势的一些差异。首先,窝阔台系诸王(贵由、灭里、阔出)家族、唆都家族,以及斡亦剌惕王室、速勒都思氏赤老温家族、晃豁坛部阔阔出家族等,这些都是在华北获得投下但在江南未获得新投下的家族。唆都家族因出现了叛乱主谋脱帖木儿;窝阔台系诸王是海都的协助者;而斡亦剌惕、速勒都思、晃豁坛均是阿里不哥家族的有力家臣——他们也都是与昔里吉之乱相关的人员。在内战期间,忽必烈曾表现出宽大态度,并未没收他们的投下,但或许正是这种宽大处置导致了昔里吉之乱的发生,因此在江南投下分配时,可以明显看出忽必烈将叛乱者排除在外。
在江南的中央地带,忽必烈的诸子被新授予了投下。此次获得投下的真金、忙哥剌、那木罕等人,分别受命统辖契丹(华北)、唐兀惕(河西)、蒙古地区,形成了大元兀鲁思的三大王国。此外,分配给王侯的投下人口与投下位置,也如同华北投下一般,参考了蒙古高原的分配份额进行设定。关于人口,华北投下约为蒙古高原牧民数的十倍或五倍,而江南此次则分配了稍多于华北的1.1倍人口。这被认为是因为经历了昔里吉之乱等事件,忽必烈的合罕地位一度岌岌可危,为了向王侯展示威严并将其维系于麾下而采取的措施。江南投下的配置也仿照华北,沿袭了蒙古高原的布局。元代,江南大致划分为三个行省(江淮、江西、湖广),东部的福建方向设置了东道诸王的投下,西部的湖广方向设置了西道诸王的投下,而中部的江西则设置了拖雷系以及新设的忽必烈诸子的投下。此外,“左手(东方)五投下”的江南投下被安置在湖广行省南部,这也反映了“五投下”的游牧本领地位于蒙古高原南缘的情况。
江南投下分拨的结果是,在东方的蒙古王侯通常拥有:(1)蒙古高原的本领、(2)华北投下、(3)江南投下这三处领地与领民。这三处“投下”相互关联,可以看到出身华北投下的人物被任命为江南投下官吏的事例 。在这种关系中,华北投下起到了连接三处领地与领民的节点作用。另一方面,江南投下相较于华北投下重要性较低,且史料较少,因此至今仍有许多不明之处 。
14世纪上半叶的投下
1290年忽必烈去世后,海都视此为良机,对元朝发动了攻势。14世纪初,双方在阿尔泰山周边展开了大会战,尤其是1306年的迭怯里古之战尤为激烈,海都因在此战中负伤,于同年死于军中。海都死后,其麾下察合台家族的都哇单独与元朝结盟,夹击海都兀鲁思,察合台汗国实质上控制了窝阔台汗国。与海都不同,都哇维持了与元朝的友好关系,因此蒙古帝国迎来了自蒙哥时代以来时隔数十年的“东西和平”时代。
在此背景下,蒙古帝国各地出现了试图恢复昔日投下权力的倾向。首先,在旭烈兀兀鲁思(伊儿汗国),第七代君主合赞汗于1304年通过海路派遣使者前往元朝,该使者停留四年后,携带着“本应为旭烈兀所得的份额,但自蒙哥合罕时代以来一直保管着”的财货归国 。据信,此次送往伊儿汗国的财货,正是蒙哥统治时期分配给旭烈兀的彰德路赋税 。同时期,作为财政改革的一环,合赞汗施行了伊克塔制度,但这种伊克塔在“授予土地收入”这一点上,与传统伊斯兰社会的“伊克塔”有所不同,因此也被认为是源于蒙古高原人口分配的“投下制度”的一种派生形态 。
与此相反,元朝方面也曾重新掌握起在中亚一度失去的投下领。《元史》卷二十二《武宗本纪》记载,在实现“东西和平”的元武宗海山在位第一年(1308年)九月,一位名叫“万户”也列门·哈散的千户长从薛迷思干前来,献上成吉思汗时期编纂的户口青册,并在其后十七日,从薛迷思干、塔剌思、塔什干等地送来了“民赋” 。所谓“户口青册”,正是成吉思汗时代记录蒙古高原游牧民数量的青册,当时进呈给元朝的,应当是中亚的户籍簿,以及基于此户籍对拖雷家族的户口分配记录,以及本属拖雷家族份额却因海都之乱而长期中断送达的“阿合探马儿(五户丝)”。更在次年,尚书省上奏称:“昔世祖有旨,以叛王海都分地五户丝为币帛,俟彼来降赐之,藏二十余年。今其子察八儿向慕德化,归觐阙廷,请以赐之。”这表明,元朝在接收来自中亚贡赋的同时,也以置换的形式向海都家族发放了五户丝。
后至元二年(1336年),金帐汗国第七代君主月即别汗,就术赤家族的投下领地——自帝位继承战争以来与术赤家族失去联系的晋宁路(旧称平阳路)——提出了获取其赋税的要求。然而,由于当时已无负责此事的官方机构,元朝便于次年设置了总管府。至正元年(1341年)月即别汗去世、札尼别汗继位后,自至正五年(1345年)起,晋宁路所辖平阳、晋州、永州分每年定额2400锭的岁赋,开始送往金帐汗国。
这些记录表明,即使在成吉思汗时代过后一百多年的14世纪中叶,各个汗国中仍然保留着关于投下领地的记录;同时,这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后世常被视为独立国家的“四大兀鲁思”(大元兀鲁思、术赤兀鲁思、察合台兀鲁思、旭烈兀兀鲁思)实际上是一个拥有共同价值观的联合体。
蒙古之后的投下
首都塔什干的行政区划。地图上显示的行政区划在乌兹别克语中称为“土门”(tuman)。]]
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即位,建立明朝。由于明朝的进攻,元朝彻底丧失了中原的领土。明朝改革了元朝设置的大部分行政区划,投下制度遂从中国历史上消失。然而,历时约百年的投下制度被认为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或明或暗的影响。例如,有观点认为明初朱元璋将诸子分封于各地,也是受到了蒙古时代投下制度的影响。
在中亚,作为分配投下时所采用的“万户”(土门,tümen)单位,在波斯语中作为行政区划保留了下来。帖木儿王朝时期成书的《胜利之书》记载,“渴石地区的沙赫里萨布兹土门”是“他伟大的先祖的领地”。此外,被帖木儿王朝俘获至撒马尔罕的伊本·阿拉布沙赫提到:“撒马尔罕及其诸地方由七个土门构成。”再往后,帖木儿的后裔、莫卧儿王朝的创立者巴布尔说道:“将一个大的地方治下的小的地方称为土门”,由此可见,到此时它已完全固定为行政区划。将“万户(土门)”作为行政区划单位的习惯延续至今,在乌兹别克斯坦,其下级行政区划仍被称为“tuman”。
总而言之,投下制度被认为对蒙古统治下的各地区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其全貌至今仍未明朗。
机构与运行
如前所述,蒙古帝国境内各投下的性质因时因地而异,难以把握其全貌。若以投下的共同特点来表述,则可将其概括为:“作为征服战争的成果而被授予领民的蒙古诸王、功臣,拥有任命领民居住地的达鲁花赤之权,并可获得该地居民向国家缴纳赋税中的一部分。”以下将就投下中的达鲁花赤与税收体系,以及投下与当地社会的关系进行阐述。
达鲁花赤的设置
达鲁花赤是蒙古帝国为统治被征服民众而设置的军政官员,突厥语称之为“八思哈”(basqaq),波斯语则称为“沙黑纳”,在汉文史料中主要音译为“达鲁花赤”。关于投下领主任命达鲁花赤的记录,可以追溯至术赤为管理毡的城而派遣成帖木儿。成帖木儿后来成为术赤兀鲁斯领地花剌子模的达鲁花赤,在波斯方面作为术赤家族的代理人,维护术赤兀鲁思的权益。1236年,窝阔台实施丙申年分拨时,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定“投下领主仅能任命投下领地的达鲁花赤,而征税等事务则由朝廷任命的官吏负责”。可见,最迟自此以后,华北地区的所有投下都开始设置由投下领主任命的达鲁花赤。
关于投下领主任命达鲁花赤相关政策的变迁,《元典章》卷九“改正投下达鲁花赤”条中留有详细记录:据《元典章》记载,成吉思汗的宗族(蒙古语称为“阿合·迭兀”,意为兄与弟,引申指“宗族”)自建国之初便享有“分拨土地(即获得投下),共享富贵”的权利。作为其中的一环,薛禅皇帝忽必烈承认了诸王有权自行任命其“分拨到的城子(即投下)”的达鲁花赤。其后,在14世纪初,时任丞相的铁木迭儿试图剥夺投下领主任命达鲁花赤的权力,却遭到了也孙铁木儿(后来的泰定帝)等诸王的强烈反对,最终不得不恢复薛禅皇帝的旧制。如上记载所示,投下自行任命其领地的达鲁花赤,自建国之初便被蒙古贵族视为当然的权利。尽管存在试图加以掣肘的倾向,但这一权利最终未作更改,一直延续至元朝末期。
传统的中国官僚制度中,地方官吏需在一定任期后调任至其他任职地(迁转制),而原则上,由投下领主任命的达鲁花赤也要每三年调任一次。然而,这一原则似乎在有元一代基本未被遵守,朝廷曾多次下令要求按规定对达鲁花赤进行迁转。此外,达鲁花赤原则上只能由蒙古人担任,但冒名被任命为达鲁花赤的汉人、南人屡禁不止,记录显示朝廷曾多次颁布禁令。
税制
蒙古帝国在其征服地区,基本上沿用了当地的税收体系,但同时也引入了名为“忽卜绰儿”(亦作“科卜绰儿”)的新税种。“忽卜绰儿”一词源于蒙古语“忽卜赤里”,意为“征收”或“科敛”,后进入波斯语,既指“按一定比例供应牲畜、乳制品等游牧产品”的行为,也指“所供应的物品”本身。此税目最初是为救济蒙古高原游牧社会中陷入贫困的蒙古士兵,或是为了维持驿站制度而设定的,有时与意为“差役”的“阿勒巴”合称为“阿勒巴·忽卜绰儿”。
这一税目在汉字文化圈被称为“差发”,在波斯文化圈则被称为“忽卜绰儿(qūpchūr)”。例如,《黑鞑事略》中将为管理草原而供应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等称为“草地差发”。在元朝境内,“差发”又分为“科差”与“差役”,而“科差”更细分为“丝料”与“包银”两种。其中,被认定为投下领主份额的是丝料。丝料是一项规定每五户每年缴纳一次“丝(绢织物原料)”的税目,其份额分配定为七分之五归合罕(朝廷),七分之二归投下领主。由此,归属于投下领主的民户也被称为“五户丝户”,与一般民户即“大数目户”相区别。作为投下领主份额的“五户丝”,在蒙古语中称为“阿合探马儿”,而阿合探马儿则被视为投下领主的主要财源。
此外,与这些“五户丝户”不同,诸王还拥有被称为“匠户、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锻冶户”等的特殊工匠。如前所述,蒙古帝国的诸王从早期就重视工匠,最初是将作为俘虏的工匠带回蒙古高原,但随着征服地区的扩大,便让他们在当地直接从事生产。这些工匠以各自的生产物向领主缴纳贡赋为代价,被免除正税,可以说他们是比仅缴纳部分税款的五户丝户更为纯粹地为投下领主进行生产的存在。
在蒙古帝国东部,这些工匠不仅通过征服战争获得,还由诸王亲自从被称为“漏籍户(从户口调查中遗漏的户)、还俗僧道(还俗的僧侣、道士)、弟兄析居(兄弟分居后形成的户)、放良户(从奴隶身份解放后形成的户)”等未登记在正式户籍中的人那里征集而来。例如,《元史》记载:“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不兰奚、还俗僧道”,“命招集析居、放良、还俗僧道等户,习诸色匠艺,立怯怜口总管府,俾之就业”,记录了这些技能集团由投下领主从非正规户籍中征集,并接受技能培训的情况。
另一方面,朝廷对于诸王的此类行为绝非乐见其成,曾多次下达禁令(扎儿里黑)以禁止“招收人户(收集非正规户)”。此外,这些技能集团被冠以“打捕鹰房民匠总管府”等名称,形式上是由国家设置,作为一种官方机构。因此,他们原则上应持有印信,但实际上未持有者众多(《元典章》卷十)。由此可见,朝廷一方面反感投下领主擅自收集非正规户组建工匠集团,另一方面并不否定投下领主私有工匠集团本身,而是试图通过授予官方名称来加以管理。这种态度被评价为体现了合罕兼具“专制统治”与“宗族代表”的双重特点。
如上所述,由五户丝户缴纳的阿合探马儿作为主要财源,再以匠户、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锻冶户等制作、缴纳的物品或家畜作为副收入,这便是投下的基本税收体系。
与路、州、县的关系
据《元史·地理志》记载,13世纪中叶,忽必烈为巩固自身基础,新设置了大量的路、州、县。仅看此记载,似乎忽必烈政权之下,传统的中国式州县制度在元朝境内也得到了推行。然而,实际上元代的路、州、县不过是给先前形成的投下,事后附加上汉式名称而已,其包含了许多与传统中国州县制度不同的要素。例如,在元代华北地区可见到许多在其他时代完全见不到的“飞地”式的路和州。这是因为,朝廷首先是将人口分配给诸王、功臣,之后再将诸王统治下的民众所居住的地区(即投下)命名为各种路、州、县,才形成这一局面。
元朝治下的路、州、县所属官吏,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其所有行政区划,都设置有达鲁花赤。将元代地方官吏的官名、品级列表如下:。
显然,在元朝治下,所有行政区划的长官(路总管、知府、知州、知县)都设置了与其同级的达鲁花赤。尤其是,作为最大行政单位的路的达鲁花赤被称为"都达鲁花赤",统辖下级州、县的达鲁花赤,对于路内的重要案件,需以达鲁花赤的身份代表投下领主,请求其裁决。这种由都达鲁花赤与路总管两位长官共同统领的地方官府形态,在汉文史料中被称为“某某路达鲁花赤总管府”,故而也有观点批评,将其简称为“路总管府”是一种轻视达鲁花赤存在的、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如前所述,达鲁花赤的任命权属于投下领主,但总管以下的官吏则基本上由朝廷任命,原则上规定诸王不得干预此事。另一方面,在合撒儿家族的投下领地中,担任总管一职的是世代侍奉合撒儿家族、并在山东地区颇有势力的李恒家族。因此,有观点指出,即使原则上应由朝廷任命的官吏,实际也会选出在当地拥有军事力量和关系的人物来担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元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首次设置有名为“录事司”的官署。录事司仅设于路城(路的治所),是掌管路城内的警察权、租税征收权、审判权等“户民之事(民政)”的官职。此类录事司被认为是随着路、州、县制度的确立,派驻于各城市并负责城内内政的达鲁花赤的部分职务演变并留存下来的产物。
投下的細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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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大元大蒙古国是多个兀鲁思的联合体,这类下级兀鲁思通常会随着世代更替而被分割继承,并形成新的下级兀鲁思。与之相同,投下的权益也由宗族或其麾下的那可儿(伴当)分割占有。例如,关于作为术赤兀鲁思投下的平阳路,《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三十二《河东罪言》记载如下:
{{Quotation|平陽一道隷拔都大王,又兼真定、河間道内鼓城等五處,以屬籍最尊,故分土獨大,户數特多。使如諸道,祗納十户四斤絲,一户包銀二兩,亦自不困。近歲公賦仍舊,而王賦皆使貢金,不用銀絹雜色,是以獨困于諸道。河東土産,菜多于桑,而地宜麻,專紡績織布,故有大布、卷布、板布等。自衣被外,折損價直,貿易白銀,以供官賦。民淳吏質,而一道課銀獨高天下,造爲器皿,萬里輸獻,則亦不負王府也。又必使貢黄金,始白銀十折,再則十五折,復再至二十、三十折,至白銀二兩得黄金一錢。自賣布至于得白銀,又至于得黄金,十倍其費。空筐篚之紡績,盡妻女之釵釧,猶未充數。榜掠械繋,不勝苦楚,不敢逃命,則已極矣。
今王府又將一道細分,使諸妃、王子各徵其民,一道州郡至分爲五七十頭項。有得一城或數村者,各差官臨督,雖又如漢之分王,王子、諸侯各衣食官吏而不足,况自貢金之外,又誅求無藝乎!于是轉徙逃散,帝王之都邑,豪傑之淵藪,禮樂之風土,富豪之人民,荒空蕪没,盡爲窮山餓水,而人自相食。始則視諸道爲獨尊,乃今困弊之最也。|郝经,《河東罪言》。简言之,蒙古帝国的合罕(皇帝)将征服地作为投下分配给构成帝国的各兀鲁思首领,而各兀鲁思的首领又将领地进一步分配给其麾下的领主(那颜),记录前者的史料(卷二《太宗本纪》)与同时记录两者的史料(卷九十五《食货志三》)似乎是并存的。
作为游牧地的投下
(今山西省長治市)]]
对于游牧领主(那颜)而言,投下往往容易被单纯视为剥削的对象。然而,在元代,也存在将投下领地本身作为游牧地加以利用的事例。最为显著的是被分封给西道诸王(成吉思汗诸子)的山西地区。据记载,在山西一带,由于地理和气候接近蒙古高原,适宜游牧,许多势力曾在此进行游牧活动。
例如,在察合台家族的投下领地太原路,1260年代,后来成为察合台汗国首领的八剌曾在此居住。此后,八剌移居中亚并反对忽必烈时,在东方,虽是旁系却因支持忽必烈即位的阿只吉大王,在察合台系诸王中最为强大。阿只吉最初为与海都作战而驻屯于河西地区,但自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起,他携同诸王、驸马、王府官员移居到了太原路的管州。
另一方面,在术赤家族的投下领地平阳路,自窝阔台为扩大自身势力而在潞州一带建立阔出兀鲁思以来,窝阔台家族的诸王便开始在此地从事游牧。阔出家族虽然在窝阔台之后的帝位争夺中没落,但其兀鲁思本身被保留,窝阔台家族继续利用平阳路南部地区进行游牧。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阔出的幼子小薛以此前居住的汴梁路睢州气候温暖不适宜放牧为由,移居到了潞州。阿只吉和小薛两人在山西地区居住长达数十年,正如《史集·忽必烈合罕纪》中也将他们作为“窝阔台和察合台的族人”并列提及一样,他们都是元朝境内窝阔台、察合台家族的代表人物。
这些定居于投下领地的诸王,基本上恪守着祖先传承下来的游牧生活方式,难以融入中国传统定居生活。自然,这些恪守游牧生活的诸王,与地方社会产生了摩擦,《元史》中留下了许多蒙古王侯践踏民田之类的记录。元朝廷也重视诸王与当地居民的摩擦问题,因此朝廷实行了定期向定居于投下的诸王赐予粮食、银锭的政策。
居住在投下领地的蒙古牧民与当地农民之间的摩擦,导致逃离投下领地的农民增加,并成为投下制度崩溃的原因之一。
与各宗教的关系
与北七真)]]
蒙古帝国并未优待特定宗教,将其作为所谓的“国教”并让其参与国政,但在个人层面,拔擢有力的宗教领袖并利用其宗教权威的情况并不少见。成吉思汗为各宗教确立基本态度的扎儿里黑(圣旨),以蒙古文-汉文对译的形式保存至今,其内容记载如下:
这份圣旨明确规定了对于佛教、基督教、道教、伊斯兰教等所有宗教的基本方针:只要他们为蒙古人“向天祈祷,为我等祝福”,即可免除地税、商税以外的征税。这种态度也反映在投下领主对其领地内宗教教团所下的命令中,在元朝境内留存了大量投下领主下达庇护宗教教团命令的记录(主要为碑文)。
元代的宗教政策,与其他时代相比,一个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宗教人员资格认定(即度牒)的权力掌握在他們自己手中,而非官府。例如,在宋金兩朝,度牒的发行权隶属于礼部,师父并不能擅自为弟子剃度。在蒙古时代,例如佛教设立了称为“总统所”的机构来统辖僧侣,负责僧侣的选拔、考试以及度牒的发放,最后只需将合格者的名单上报给官府(省部)。而度牒的发行者“提点”则設置于各个投下,在与统辖整个汉地的“都总统”(佛教首領)或“掌管汉地道门”(道教首領)商议后,发行度牒。这种在每一个投下设置宗教团体代表,并由整个宗教团体的首长统辖它们的方式,促进了该宗教团体的组织化。元代著名文人虞集在谈到这种宗教團體的形态时,评价道:“得行文章视官府。”
作为“位下”的王氏高丽
众所周知,在蒙古帝国统治下,高丽作为一个地位特殊的王国,因世代迎娶忽必烈家族的公主而成为驸马,被允许保留其独立的政治地位。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这种高丽及其王室的存在形态,是被元朝视为投下领地和领主的。高丽國王不仅迎娶忽必烈家族的公主,还开设王府,并建立了自己的怯薛歹(亲卫),其组织形式与其他蒙古诸王相同。此外,担任怯薛等蒙古式官职的人员,在高丽国内也被称为“爱马的成众”,这暗示着高丽统治下的人民被视为投下的一部分。
关于高丽王氏的这种地位,《牧庵集》卷三所收《高丽沈王诗序》作了如下表述:
《高丽沈王诗序》指出,虽然投下领地的一般形态——诸如“合罕(天子)派遣官吏,诸王设置的监郡、代官(达鲁花赤)也需获得合罕批准”、“投下领主的司法、军事权受到限制”、“从投下领地获得的税收中,五户丝为投下领主份额”——与高丽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同时也表明了一种将高丽与其他投下领地同等看待的认识。实际上,在蒙古统治下的高丽,高丽國王並未對全國有唯一的統治權,例如由元朝设置的万户府曾拒绝从其所征集的民众中向高丽國王缴纳税收,这一点也与皇帝和诸王權力复杂交织的其他投下相类似。
此外,在蒙古时代,辽东半岛有大量高丽人移居,并在此形成了高丽人聚居区。对于这些高丽国外的高丽人,高丽国王在元朝的认可下,将其作为前往大都的“扫邻”(驿站的一种)进行征发。征发国外的高丽人这一点看似奇特,但如果将高丽国外的高丽人视为高丽國王的投下而进行征发,则与其他蒙古诸王投下领地的存在方式相符。另外,高丽王氏自14世纪以后被新授予“沈王”的封號,其后“沈王”与“高丽王”在政治上形成对立,一般认为“沈王”是被授予了居住在沈阳路的高丽人作为其投下领地。
然而,尽管高丽具备了这种作为蒙古投下领主的屬性,但另一方面,它确实也保持着自身独立的统治体系。因此也有批评意见认为,不应轻易地将高丽与元朝其他的投下等同视之。換言之,高丽正是通过成為投下的形式,才得以保持其独立的统治体系。对此,森平雅彦评价道:“高丽也正是在这种国家结构(作为诸投下复合体的蒙古帝国)内部获得了存立之地,并作为构成其一极的分权势力而存在。”
王爵与投下的关系
的印玺。忽必烈以后,蒙古诸王根据印玺的种类被划分为六个等级。]]
忽必烈统治时期,进行了各种制度改革,而在诸王、功臣的待遇方面,授予王爵以及随之而来的定例岁赐的开始,是一项重大变革。在元朝,“兀鲁思之长(诸王、功臣)”被授予分为六个等级的王爵,并根据其王位等级,规定了每年由合罕赐予银两的“岁赐”。
这些王爵的名称(王号)大多是根据诸王、功臣各自拥有的投下领地来命名的。例如,《元史》卷十四明确记载,合赤温家族“因其分地改为济南王印”。尤其是最高等级(金印兽纽)的王爵,惯例是冠以源自春秋战国时期古国名的“一字王号”(如燕王、秦王、晋王等),这被视为与源自城市名称等的下级王号有着明确的区别。一字王号最初是仅限于忽必烈直系后裔的特有王号,但自海山即位后,为奖赏推戴其即位的诸王,开始频繁授予一字王号,使得许多王家同时拥有上位的一字王号和下位的二字王号。
王位的授予最初是为了对既有的“兀鲁思之长(诸王、功臣)”进行等级划分与体系化而创立的制度,但随着时代发展,投下领地的授予与王爵的授予开始配套进行。例如,对海山即位有功的察合台旁系王族秃剌,就同时被授予了越王和绍兴路(古越国之地)。同样,天历之变的主导者燕铁木儿,也在内乱结束后被同时授予了太平王和太平路。
这种王爵的授予对蒙古社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元朝崩溃之后,源自投下领地的王爵仍被长期使用。例如,据记载,15世纪中期强大的合撒儿後裔孛鲁乃,向明朝自称元代的王号“齐王”。此外,与孛鲁乃同时活跃的合赤温後裔多郭朗台吉、斡赤斤後裔兀研帖木儿、别里古台後裔毛里孩,分别自称郑王、刘王、黄苓王,这些也被认为是元代王号济南王、辽王、广宁王的音转。如同“辽王”转作“刘王”一般,元代的王号在北元时代以不同汉字但相同读音的形式流传下来,这暗示了王号在蒙古社会中并非以汉字,而是以畏兀儿字(或八思巴字)蒙古语的形式被接受,并至少传承至15世纪。这些东道诸王的后裔虽非成吉思汗的直系后裔,但作为仅次于其的显贵宗族,自北元时代以后被统称为“ong”(“王”的音转)。
研究史
投下制度被认为是构成蒙古帝国社会制度根基的重要制度,仅在日本国内就存在着庞大的研究积累。舩田善之在2014年对以往的投下制度研究进行了总结,并论述道,特别是日本国内的投下制度研究大致可分为第一階段(—1970年)、第二階段(1971年—1992年)、第三階段(1993年—2010年代)三个阶段。
第一階段(—1970年)
世界上最早对蒙古社会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是俄国的鲍里斯·雅科夫列维奇·符拉基米尔佐夫,日本关于投下制度的研究,是在其著作《蒙古社会制度史研究》的影响下开始的。符拉基米尔佐夫论述道,伴随着蒙古帝国的征服战争,“与战利品一样,对定居居民地区的分配(即投下领地)也得以进行”,但对定居居民地区的统治仅限于间接统治。符拉基米尔佐夫这一观点的基本框架,被日本的研究者继承并发展。
继符拉基米尔佐夫之后,对投下进行研究的是小林高四郎和村上正二等人。他们运用符拉基米尔佐夫未能充分利用的汉文史料,深化了对投下制度的考察,并论述其性质为“蒙古式的封建制度”。此外,受小林和村上的研究启发,爱宕松男指出投下的本质在于"分民"而非"分地",并论述道,"李璮之乱"后的元朝,投下变得名存实亡,国家过渡到了基于州县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自爱宕以后,“元朝施行了传统中国的州县制度,投下不过是名义上的存在”这一认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奉为通说。
以上的讨论以游牧国家与(中国式)中央集权国家、部族封建与中央集权这类二元对立为前提,其特征是论述从前者(投下制度)向后者的转变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如后所述,当前的研究趋势已不再拘泥于这种既有的二元对立,而是更加强调投下制度的独特性。
第二階段(1971年—1992年)
这一时期,对投下制度研究方向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松田孝一的《モンゴルの漢地統治制度(蒙古的汉地统治制度)》。松田通过比较蒙古帝国建国时成吉思汗对游牧民的分配与华北投下的分配,首次指出两者之间存在极其密切的关系。自松田之后,学界开始倾向于不将投下领地单纯视为封邑,而是将投下制度置于蒙古帝国独特国家体制的延长线上进行定位。此后,松田孝一相继发表了多项关于投下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在《フラグ家の東方領(旭烈兀家族的东方领地)》一文中指出,在西亚建立伊利汗国的旭烈兀家族的投下领地,竟然在遥远的大元兀鲁斯得以存续,并且进入14世纪后,投下领地的收益开始被送还。这一观点促使学界对“元朝建立后,各汗国分裂为独立国家”的通说进行了重新思考。
此外,在这一时期,受日本研究的影响,中国研究者也相继发表了关于投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李治安,他对以往的投下制度研究进行了总结性的系统研究。这一时期研究的共同点是,虽然继承了“部族封建”与“中央集权”二元对立的框架,但认为投下制度正是这两者复合、多层结合而成的产物。又有研究指出,这是随着投下制度具体面貌的逐渐清晰,两者的特质被凸显出来的结果。
20世纪后半叶以后,日本的蒙古史研究被评价为“在拥有众多研究者这一点上,以及研究成果的广泛与详尽程度上,堪称世界顶尖”。这主要归因于以下几点:(1) 由于“元寇”以及二战前向满洲、内蒙古扩张的历史背景,对蒙古的关注度高,研究积累丰富;(2) 得益于长期的汉文训读传统,以及本田实信引入的波斯语史料解读技术,日本容易培养出能同时驾驭东西方文献的研究者(例如,欧美的研究者必须从零开始掌握汉文史料、波斯语史料的解读技术,在这方面处于较日本研究者不利的地位);(3) 20世纪后半叶,占据蒙古帝国旧疆域大部分的社会主义阵营采取了开放路线,涌现出大量新史料,而具备(1)和(2)优势的日本研究者,得以利用众多新史料取得了研究成果。
日本研究者积极利用新出史料,特别是碑文史料的做法,很早就引起了中国研究者的关注。1989年出版的《元史学概说》介绍称:“日本年轻研究者中间正兴起‘金石热’”。
第三階段(1993年—2010年代)
继松田孝一之后,对投下制度研究产生深远影响的是杉山正明的《八不沙大王の令旨碑より》。杉山指出,以往投下制度研究“始终停留在收集零散记载进行综合概括的方法上,因而未能触及实体论研究的门径”,强调有必要基于确凿的个案来揭示具体面貌。为此,杉山将目光投向历来未被充分利用的碑文史料,通过考察碑刻所载投下领主的命令,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成功揭示了合撒儿家族投下领地的结构。在此基础上,他指出:(1) 华北的州县是建立在投下领地前提之上的;(2) 蒙古高原、华北、江南的投下领地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动关系;(3) 所谓的“元朝建立”之后,投下领主的权力反而得到了加强,从而批判了爱宕等人主张的“投下领地对于蒙古王侯而言仅仅是名义上的封邑”这一观点。
杉山的研究在多个方面对众多研究者产生了影响,就投下制度研究而言,主要带来了两大潮流:(1) 对各个投下进行彻底的实证研究;(2) 运用碑文史料,特别是蒙古命令文进行研究。例如,高桥文治的一系列研究(汇总于),系统考察了蒙古投下领主向道士发布的命令文书,揭示了投下领主与教团权势人物之间的密切关系。此外,村冈伦聚焦于山西地区的投下领地,实证了在该地区,投下领主自身进行游牧活动,换言之,投下领地也被用于指代“游牧本领”这一含義。
在这一时期,投下制度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另一方面,随着杉山的问题意识的提出,对各个投下具体案例的研究成为主流,并且在强调蒙古帝国独特性的潮流中,“如何把握投下领地的整体面貌”以及“在中国历史中如何定位投下制度”等问题,被认为是当前投下制度研究所面临的课题。
分地域投下列表
華北(契丹)
1236年(丙申年)分拨给诸王及功臣。
河西(唐兀惕)
江南(蛮子)
至元年间分拨给诸王及功臣。
女直、高麗
进入元代,以斡赤斤家族为首的东道诸王势力有所扩张,但其作为投下领地的实际情况几乎不为人知。女真人的五个万户府(五军民万户府)在元末南下,被重组为三个万户府,明朝方面称之为“建州女直”,北元则称之为“水三万女直”(usun-u γurban tümen J̌ürčid)。
云南(哈剌章)
蒙哥统治时期对云南进行了人口调查并编制万户,但尚不清楚这些人口是否已被分配给诸王功臣作为投下。此外,虽然《元史》记载设置了19个万户府,但《元史·地理志》中只记录了其中的一部分。
西藏
蒙哥统治时期,在西藏实施了人口调查并编组了万户,主要由拖雷诸子(蒙哥、忽必烈、旭烈兀、阿里不哥)分割占有。特别是在西藏中部设置了十三个万户,藏语称之为“乌思藏十三万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十三万户”仅指乌思藏地区的范围。根据零星的记录可知,在乌思藏以外也设置了万户,例如已知在朵甘思地区设有马尔康 (sMar-khams) 万户等,这些万户名义上统一归属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卫(前藏)
藏(后藏)
脱思麻
康
中亚
自成吉思汗统治时期起,中亚地区便被分配给诸王、功臣,但除了一部分外,几乎没有留下相关记录。
波斯
蒙哥统治时期,虽然对波斯进行了人口调查并编组了万户,但这是否被分配给诸王和功臣则不得而知。
高加索
在伊儿汗国末期编纂的《心之喜》中,高加索地区的万户,仅提及“大亚美尼亚的阿赫拉特万户”之名。但就整个高加索地区而言,仅设一个万户显得太少。另一方面,后世编纂的《先祖阔尔库特书》中有“九万户的格鲁吉斯坦”的记载,表明高加索方面似乎存在九个万户,但其具体构成不详。不过,《格鲁吉亚编年史》中列举了蒙古帝国统治下的六位有势力的格鲁吉亚诸侯,并记载“(蒙古的)那颜们对他们进行了划分,并称之为万人队长或tmnis mtawari”,由此至少可以确认存在由六位万人队长治理的万户。
阿塞拜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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