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炳紅(1931年-1956年1月13日),台灣台南市人,曾任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1950年因捲入「省工委高鈺鐺等案」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間於綠島新生訓導處因與女犯往返書信,被羅織入「綠島再叛亂案」,經總統蔣中正裁定發還復審後改判死刑,於1956年遭槍決。
生平
早期生活與任教
蔡炳紅出生於台南,居住於台南市南門路。其父蔡炎才曾擔任嘉南大圳辦理補給部股長,家中另有母親陳氏及兩名妹妹淑諸、淑貞。1949年9月,蔡炳紅自台南師範學校畢業後,隨即進入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擔任教員。
第一案:高鈺鐺等案
1950年6月1日,年僅20歲的蔡炳紅因涉入「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下的「高鈺鐺等案」被捕。根據訊問筆錄,他被指控於1950年3月經由同事林登茂及黃嘉祥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他參加了高鈺鐺召開的集會並接受「反動教育」。考量其年事尚輕、參加時間短促且無實際活動表現,依(39)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酌情判處有期徒刑5年。
第二案:綠島再叛亂案
蔡炳紅隨後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53年間,他在獄中因多次密函予女黃-{采}-薇,內容提及「要打破小圈子主義」、「我們是走大眾路線的」等言論,被獄方認定為傳遞共產理論。此行為隨後被合併至「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處理。1954年,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原本裁定包含蔡炳紅在內的相關人士無罪((43)審三字第52號),理由是「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失敗並非由其煽動,且缺乏集會討論的直接證據。
1955年,國防部覆核認為仍有罪嫌,經總統蔣中正親筆批示「除崔乃彬等十二人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外餘如擬」。復審期間,蔡炳紅等人被加控在監獄內秘密成立核心組織。1955年12月,以(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確定,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
紀念碑:其姓名被錄於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及景美彰化園區的紀念碑上。
2013年10月 北京西山國家森林公園的無名英雄廣場上立有無名英雄紀念碑,為紀念來台灣在1950年代被處決「隱避戰線烈士」而設立,蔡炳紅銘刻於紀念碑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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