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敏雄(1924年-1953年12月4日),台灣屏東縣屏東市人。1949年於金門服役期間,因思家及不滿軍中待遇,與同僚陳淵明、白水吉等人集體離隊漂流至中國大陸。1953年遣返回台後被控叛逃,遭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死刑,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1946年2月警察訓練班結業後分派屏東警察局玉川派出所擔任警員。1948年7月,因派出所警長涉嫌貪污,林敏雄與其餘七名警員受牽連集體被撤職。1948年10月,在高雄因購買三件「賊物」(贓物)被捕,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於高雄監獄服刑。1950年4月出獄後,在高雄碼頭擔任裝卸工。1950年10月15日,在新竹火車站與三名警察打架,被捕後送往刑警總隊,隨後由保安司令部判處管訓兩年。
大陸受訓期間
被俘後,林敏雄先後被移送至大嶝島、福州。在福州期間,他與其他俘虜共同居住在一處廟宇中,接受由「政工大隊」主持的政治教育訓練。訓練內容主要包括「思想競爭改造」、「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抗美援朝」等政治課程。林敏雄在受訓期間的表現被列為「積極」。他在筆錄中曾提到,當時大陸方面曾宣傳「台灣很快就會解放」等訊息,使其一度對回台抱持觀望。
判決與執行
儘管林敏雄在自白中表達悔意,但軍事法庭認為其在大陸接受政治訓練且表現積極,構成叛亂罪。由於本案另有東山島戰役戰俘,持槍叛逃到大陸打算從香港逃回台灣,起訴時以海陸空軍刑法擅離職守罪判處十年,軍法審判則以戰時軍律判決,1953年11月18日,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 (42)安法字第0180號判決書,判定林敏雄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及戰時軍律第五條第一項「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罪名。判決主文記載:「林敏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2月4日,林敏雄與同案被告陳淵明、白水吉等人被押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參考資料
參見
陳淵明
白水吉
台灣白色恐怖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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