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政府机构()是根据《》在英格兰大伦敦以外地区设立的一种机构。联合政府机构由地方政府自愿组建,容許多个地方机构整合相应职责,并从中央政府获得特定下放职能,从而形成一种能够在更广阔区域内更有效地实施交通和经济政策的地区政府形式。在实行两级地方政府体系的地区,两级議會均须参与联合政府机构的运作。
郡级联合政府机构()是《》引入的一种联合机构形式,其仅可由和单一管理区组成。郡级联合政府机构成员由其组成议会任命,但可增补额外成员或允许其他机构提名成员;除非另有规定,此类成员不具备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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