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國籍法

德國國籍法》(),是一部規定“如何才算德國人”的法律,於1914年1月1日生效。歐盟成立後,因為德國從未退出歐盟,所以全體德國公民都是歐盟公民,德國人可以自動獲得在任何歐盟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的成員國的永久居住、永久工作許可,並還有資格可在歐洲議會選舉中投票。

定義
德國內政部、德國外交部和德國官方移民平台中所寫的《德國國籍法》原文如下:只要父母雙方中有一個人已經是德國人,那麼他們生下的全部子女就都是德國人,無論出生地為何,在出生後當天即可申請德國國籍。如果是非婚生子,且只有父親是德國人的話,那就必須通過繁瑣的合法化程序才能獲得德國國籍。另外,就算父母雙方均是外國人,但如果父母擁有歐盟國家或瑞士的國籍,其中的一方在德國呆滿五年,且合法持有永居證,同時還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話也可在出生時獲得德國國籍。非歐盟、非瑞士地區的外國人,如果在德國居住滿5年,且通過德語能力考試後,即可申請入籍。

在歷史上,德國長期不算一個真正的“國家”,而是由多個小邦國組成的“邦聯”,例如神聖羅馬帝國和德意志邦聯時代,當時並無“德國人”或“德國國籍”,只有“某個具體邦國的國民”。19世紀,各個德意志小邦逐漸走向融合,遲遲到1871年才統一為真正的德意志帝國。雖然德國國民有了,但帝國邦國(Bundesstaat)這一定義依然於法律中存在;直到德國被納粹統治,希特勒為了塑造出“德意志民族自古就有”的意識,強行取消德國各地區的地方認同。

1933年~1945年間,納粹黨判定猶太人、共產主義者、保皇黨等為「不受歡迎的人」,並剝奪他們的國籍、公民權和政治權力。但不同的是,西德聲稱所有東德人都天然是西德國民。鼓勵東德人逃奔西德;而東德則在1967年通過了一部極為嚴格的國籍法,來管束東德人的國家和政治認同,這部法律直到1990年德國第二次統一時才廢除。

引用出典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