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权在挪威法律中的地位的法律》(),简称《人权法》(),是一部挪威法律,其目的是加强人权在挪威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该法是对《挪威宪法》第92条(最初于1994年通过,编号为§ 110c)的落实。该法规定,挪威已经批准的五项欧洲委员会和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同时作为挪威国内法适用。这些公约通常被认为具有“半宪法性”地位,因为当普通挪威立法的适用结果与公约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公约。
自该法实施以来,已引发多起挪威最高法院判决,在这些判决中,挪威国内立法因违反公约而被排除适用。其中,尤其以《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禁止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在许多判决中居于核心地位。
内容
该法将以下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纳入国内法,并赋予其挪威法律的效力:
- 欧洲委员会1950年11月4日《欧洲人权公约》
** 1952年3月20日第一附加议定书
** 1963年9月16日关于保护公约及第一附加议定书尚未涵盖的若干权利和自由的第四议定书
** 1983年4月28日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议定书
** 1984年11月22日第七议定书
** 2002年2月21日关于在任何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第十三议定书
** 关于改革公约的监督机制的第十四议定书
- 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66年12月16日任择议定书
** 1989年12月15日关于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 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
** 2000年5月25日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
** 2000年5月25日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
- 联合国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历史
挪威议会奥德尔廷于1999年4月13日审议该法,拉格廷于1999年4月27日审议通过。该法于1999年5月21日获得挪威国王批准并正式生效。
该法最初仅实施了三项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含四项附加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含两项附加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根据2003年8月1日的修法,《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被纳入该法,并自2003年10月1日起生效。根据2005年6月10日的修法,《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和第十四附加议定书被增列其中,并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和2010年6月18日生效。根据2009年6月19日的修法,该法进一步扩展,纳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于同日生效。
参见
- 挪威宪法
- 挪威最高法院
- 挪威人权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s://lovdata.no/dokument/NL/lov/1999-05-21-30 《加强人权在挪威法律中的地位的法律》全文](挪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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