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的一项国际人权文书,旨在防止强迫失踪。根据国际法的定义,强迫失踪构成危害人类罪。
该公约文本于2006年12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第61/177号决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6日开放签署。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截至2025年10月,已有98个国家签署该公约,77个国家完成了批准或加入。
该公约所指强迫失踪,系由国家代理人,或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之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等剥夺自由之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下落,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之保护。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还设有“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由5位独立专家组成,接受各国民众举报强迫失踪事件,并采取相应行动。
内容
《公约》包括以下条款:
- 规定任何人无一例外不应遭到强迫失踪,即使是处于战争状态或其他公共紧急状态;
- 规定缔约国应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其定为应受惩罚的罪行;
- 规定如果是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则构成危害人类罪;
- 规定缔约国应搜寻失踪者,调查其失踪情况,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机会;
- 规定缔约国应在搜寻和调查方面为彼此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协助和合作;
- 禁止秘密监禁;
- 规定缔约国应保证有关剥夺自由的最低法律标准,如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官方登记,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并授权他们与家人、律师或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人联系。
参见
- 强迫失踪
- 危害人类罪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s://www.ohchr.org/sites/default/files/2022-02/Ch_IV_16.pdf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全文]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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