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綸

岳綸(),字南村,號山公,四川保寧府巴州南江縣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岳綸是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庚午科四川鄉試第十五名舉人。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任直隸柏鄉縣知縣,在任六年,其為政以省減徭役、體恤百姓、興辦學校、勸勉士子為要務。聽理訴訟時能秉持公正,當場判定是非曲直,遇到細小糾紛,多以道理勸諭,以期平息爭訟。任內曾旌表守節的民婦邢氏。對孤苦無依之人,尤多施恩惠,深受百姓愛戴,曾為其立碑記述政績。雍正二年(1724年)陞廣東瓊州府知府,任內曾修葺府署大堂,然而其能力受到上官質疑,雍正四年(1726年)兩廣總督孔毓珣在奏摺中批評岳綸性情粗率愚拙,對諭旨領會不清,所繕奏摺「字句差謬」、「與朕諭大相懸殊」,認為他恐難勝任知府之職,同年廣東巡撫楊文乾以「勒索屬員」為由題參岳綸,使其罷職。雍正帝在硃批中稱其為「庸材」,並認為「實係不應姑留之人」。

著述
李蕃以五首和詩相酬,詩中有「客途倍喜逄同里,氣聚渾忘值異鄉」之句,記錄二人他鄉遇故知的交往。

家庭

  • 父:岳貞,字子介,號石齋,順治十一年舉人,撫州府知府,著有《-{几}-江集》。
  • 兄:岳康,字玉千,康熙三十五年舉人,工部屯田司主事。
  • 兄:岳度,字文江,康熙三十三年進士,翰林院檢討。
  • 弟:岳維,字叔世,康熙四十五年進士,荔波縣知縣。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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