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的家系圖。圖中顯示托勒密四世與阿爾西諾伊三世進行了,並育有托勒密五世。]]
無論在王朝時期還是希臘化時期,兄弟姊妹間的性交都是古埃及法老的普遍習俗。在王朝時期,父女性交有時亦能被接受。有學者提出,在羅馬時期,平民之間也存在,但這些婚姻的性質仍有爭議,許多歷史學家認為,所謂的案例可由收養來解釋。
王室
法老間的兄弟姊妹通婚至少可追溯至公元前2000年的埃及第十一王朝。法老們的家譜相當複雜,許多王后的確切出身不明,但其中包含了許多兄妹婚,以及較為罕見的父女婚配對。
一個例子是埃及第十八王朝。圖特摩斯一世的兩個孩子圖特摩斯二世和哈特謝普蘇特成婚。對圖坦卡門的基因檢測證明,其父母為同胞兄妹,即阿肯納頓(或可能是斯門卡瑞)與被稱為「年輕女士」的木乃伊。
父女通婚較為少見。一個明確的案例是拉美西斯二世,他至少娶了兩個自己的女兒:和。著名的埃及末代女王克麗奧佩脫拉七世,先是嫁給了她的哥哥托勒密十三世,之後又嫁給了她的弟弟托勒密十四世。
平民
目前尚不清楚在羅馬時期之前,平民之間是否普遍存在兄弟姊妹通婚。埃及學家研究了500個王室以外的埃及精英家庭,並未發現近親婚姻的明確證據。包括小塞內卡、狄奧多羅斯和亞歷山卓的斐洛在內的希臘羅馬作家都曾提及,根據埃及法律,與希臘、羅馬和猶太的法律不同,兄弟姊妹通婚是合法的。
最詳細的歷史記錄來自古埃及文明的最後幾個世紀,當時埃及由羅馬帝國控制。羅馬人每十四年進行一次戶口普查。其中一些記錄得以倖存,詳細描述了家庭成員及其關係。對這些記錄進行了詳細分析,發現記錄在案的所有婚姻中,有15%至20%是兄弟姊妹之間的婚姻。這些記錄涵蓋了不同經濟和地理區域的人口,顯示在羅馬埃及社會的各個階層和地區,兄弟姊妹通婚都相當普遍。霍普金斯在這些普查文件中發現了113樁婚姻記錄。其中17樁是確定的兄弟姊妹婚姻,另有6樁極有可能。其中11樁是同胞兄妹,8樁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還有其他證據存在。兄弟姊妹婚姻的結婚和離婚記錄都有存留。同樣存留的還有婚禮請柬:「狄奧尼修斯敬邀您參加其子女的婚宴……時間在明日,即30日的第9個小時。」
一些學者質疑親生手足通婚的理論,並認為現有證據並不支持這種關係普遍存在的觀點。休布納等人認為,這些婚姻的最佳解釋是,當家庭缺乏男性繼承人時,會進行女婿,但相關文件恰好沒有披露這一點。大多數現代學者都承認,儘管收養在羅馬埃及經常發生,但在文獻中的記載卻不足。她指出,雖然羅馬公民禁止收養手足間的婚姻,但在東地中海地區,這卻是收養的主要動機。通過收養女婿,家庭可以在不需要親生兒子的情況下傳承姓氏,同時節省嫁妝費用。羅馬埃及大多數被收養者記錄為成年男性的事實,也支持了這一點。此外,其他近親內婚聯姻(如叔姪婚和姑侄婚)似乎並不普遍。
然而,休布納的收養論也受到了批評。索菲·雷米森(Sofie Remijsen)與威利·克拉里斯(Willy Clarysse)斷言,存在兄弟姊妹婚姻的家庭,其家庭規模和命名模式都與東地中海地區通常的收養實踐不符。此外,他們指出當時的作家如何將兄弟姊妹婚姻描述為整個埃及人口的一個奇特習俗,這更強化了羅馬普查記錄中發現的婚姻確實涉及有血緣關係的親生手足這一說法。
在近親性交率不高的社會中,主要危險是遺傳到會導致嚴重問題的成對有害隱性性狀。這是因為在近親性交罕見的社會中,許多人攜帶有害的隱性性狀卻不受影響是很常見的。而在近親性交普遍的社會中,這些性狀會成為繁殖的更大障礙,從而變得不那麼普遍。法老會娶許多妻子。他們的姊妹只是眾多妻子之一,且許多繼承人並非來自家庭內部的聯姻。
在平民中,霍普金斯提出的一個理論是古埃及對女性相對有力的法律保障。女性結婚較晚,約在二十多歲,而非像羅馬帝國其他地區那樣在十五六歲。倖存的情詩和浪漫故事表明,女性可以選擇結婚對象,而不是由人安排。丈夫去世後,妻子不僅僅是子女,也能分得一部分遺產。法律規定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婚姻契約,一旦如此,妻子有權對丈夫的部分財產提出要求。兄弟姊妹婚姻可以避免因婚姻失敗而導致家族財產流失的風險。
廢止
在羅馬皇帝卡拉卡拉治下,所有埃及人都成為了羅馬公民。這使他們受制於羅馬法,而非傳統的埃及法律。羅馬法禁止近親婚姻。此類婚姻從公共記錄中消失。然而,70年後戴克里先頒布法令譴責近親性交,暗示這種習俗仍在實行。到基督教傳入埃及時,這種習俗似乎已經消失。在早期埃及基督教作家如俄利根所抨擊的異教徒罪行中,近親性交並不常出現。
參見
- 婿養子,日本一種無子家庭收養成年男子以與家中女兒結婚的習俗
- 古代羅馬的領養制度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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