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洛伊戰爭期間使用特洛伊木馬的策略,可被視為背信棄義的古代典型例子之一。]]
在戰爭中,「背信棄義」(),又譯「背信行為」,指的是一種刻意誤導對手信任已方的戰術:一方表面上展現善意,例如示意停火或投降(如舉白旗),實際上卻早已打算違背承諾。其核心目的,是誘騙敵人降低警戒,例如走出掩體準備接受所謂的投降,從而暴露弱點,供已方加以利用。
這類背信行為違反戰爭法,並被視為戰爭罪,原因在於它削弱了為保障各方利益而建立的戰爭規範與相互約束機制,受影響的不僅是交戰人員,亦包括平民。
日內瓦公約
1977年《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明確禁止背信棄義的行為,議定書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背信棄義行為的禁止
第三十八條 公認標誌
第三十九條 國籍標誌
歷史
早在〈第一附加議定書〉將背信棄義明文列為禁止行為之前,這類行徑已在戰爭習慣法中受到普遍譴責。1907年通過的《海牙第四公約──陸戰法規與慣例》便清楚反映此一原則,其第23條明確指出:
1921年的基爾邁克爾伏擊戰,發生於愛爾蘭獨立戰爭期間,常被視為一宗極具爭議、涉嫌背信棄義的案例。當時,36名愛爾蘭共和軍成員伏擊一輛載有18名英軍輔助師軍官的卡車。愛爾蘭共和軍領袖湯姆·巴里在其回憶錄《愛爾蘭遊擊戰歲月》中記述,部分輔助師人員曾高喊「我們投降,我們投降」,誘使愛爾蘭共和軍人員從掩體中現身,隨即遭到其他輔助師人員開火攻擊。巴里因此在隨後的戰鬥中拒絕接受輔助師的投降,結果18人全部被射殺並棄置現場。其中一人曾成功逃離,但其後被捕並遭殺害;另一人弗雷德里克·亨利·福德則重傷生還,並由英軍救走。不過,亦有歷史學者指出,巴里可能虛構「假投降」的說法,以為殲滅整支部隊的行動提供正當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太平洋戰場上,多項戰時報告指出,日本軍屢次採取被視為背信棄義的作戰手段,包括以紅十字等保護標誌掩飾軍事設施與運輸行動、在陣亡或受傷人員身上設置詭雷,以及假裝投降或受傷,引誘盟軍士兵接近後再發動突襲。1942年瓜達爾卡納爾島戰役初期發生的「戈特奇巡邏隊事件」,常被列為其中一宗具代表性的案例。該事件中,美軍因目睹疑似「白旗」的標誌,加上一名被俘且醉酒的日本軍官提供錯誤情報,誤判日軍有意投降,最終卻遭到突如其來的攻擊,造成超過20名美國戰鬥人員陣亡。有學者指出,這宗事件連同日本在整場太平洋戰爭中多次被指涉及背信棄義的行為,促使盟軍逐漸形成一種作戰心態,即對受傷或倒地的日本士兵採取即時射殺行動,亦較少接受其投降,與對待其他敵軍的做法形成對比。
在戰後的達豪審判中,國際人道法亦就相關議題作出重要釐清。1947年,美國軍事法庭審理「獅鷲行動」策劃者兼指揮官奧托·斯科爾茲內一案,重點之一在於:穿著敵軍軍服以接近對方、但不即時參與戰鬥,是否構成違反戰爭法。法庭最終裁定斯科爾茲內無罪,指出他曾向部屬清楚轉達德國法律專家的意見,即一旦在敵軍軍服下參與戰鬥,便屬違法。法庭在判詞中進一步說明,案件並無需要作出「有罪」或「無罪」以外的法律認定,因此,不能從整體無罪裁決中推論出更廣泛的法律結論。同時,法庭亦明確區分了在間諜活動中使用敵軍軍服,與在實際戰鬥中使用敵軍軍服之間的法律差異。
自2022年俄羅斯全面入侵烏克蘭以來,俄軍多次被指控從事背信棄義行為,其中包括引發國際關注的馬基伊夫卡詐降事件。
另一方面,以色列國防軍在佔領約旦河西岸期間,亦被部分國際法學者與人權倡議人士指控涉及背信棄義行為。提出相關指控者包括人權觀察前執行董事肯尼斯·羅斯,以及艾希特大學公共國際法副教授、北約歐洲盟軍最高司令部研究員奧雷爾·薩里。
參見
*
*假旗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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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入美國法律)
參考文獻
外部鏈接
-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5/27 英國1995年《日內瓦公約(修正)法案》禁止背信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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