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是马来西亚国会制定的一项法令,旨在统一和规范马来西亚半岛各州的城市规划与乡村发展控制。
该法令并不适用于沙巴和砂拉越,这两州分别受《沙巴城乡规划条例》(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Ordinance Sabah,第141章)和《砂拉越土地法典》(Sarawak Land Code,第81章)管辖。
历史与背景
在1976年之前,马来西亚的城市规划法律分散且过时,主要依赖于英殖民时代的《城镇委员会成文法》(Town Boards Enactment)。为了配合国家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以及统一各地方政府(PBT)的规划标准,地方政府及房屋部于1970年代推出了三项关键法令,即《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Act 133)、《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Act 171)以及本法令(Act 172)。
2001年的A1129号修正案是该法令最重要的修订之一,引入了国家实体计划(Rancangan Fizikal Negara)和国家实体规划理事会(Majlis Perancang Fizikal Negara),加强了联邦政府在宏观空间规划上的协调权力。
结构
截至2017年,《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现行版本共分为9个部分,包含59个条文:
- 第一部分:初步(Preliminary)
- 第二部分:政策与行政(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 设立(MPFN)
- 第IIA部分:区域规划委员会(Regional Planning Committee)
- 第IIB部分:国家实体计划(National Physical Plan)
- 第三部分:发展计划(Development Plans)
** 州结构计划(State Structure Plan)
** 地方计划(Local Plan)
- 第四部分:规划控制(Planning Control)
** (Planning Permission / Kebenaran Merancang)的使用
- 第五部分:发展费(Development Charge)
- 第六部分:上诉委员会(The Appeal Board)
- 第七部分:购买通知与土地征用(Purchase Notice and Acquisition of Land)
- 第八部分:发展区(Development Areas)
- 第九部分:杂项(Miscellaneous)
关键机构
该法令确立了马来西亚半岛三级规划体系的法律基础:
联邦层级:(MPFN),由马来西亚首相担任主席。
州层级:州规划委员会(Jawatankuasa Perancang Negeri),由各州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担任主席。
地方层级:地方规划局(Pihak Berkuasa Perancang Tempatan),即各地的地方政府(如市政厅、市议会或县议会)。
参见
- 马来西亚城市及乡村规划局(PLANMalaysia)
- 马来西亚房屋及地方政府部
-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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