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特爾咸頓誹謗案

利特爾漢普頓誹謗案()是1920年至1923年間發生在英國南部城鎮利特爾漢普頓的一系列誹謗信事件。在此期間,當地許多居民收到內容淫穢、包含虛假指控的匿名信件。這些信件實際上全由三十歲的洗衣女工伊迪絲·斯旺(Edith Swan)撰寫,她企圖將罪責嫁禍給鄰居——三十歲的已婚婦女羅絲·古丁(Rose Gooding)。

斯旺與古丁原本是朋友關係,但在斯旺向提出虛假舉報,誣指古丁虐待其姊姊的孩子後,這類信件便開始出現。許多信件偽造了古丁的署名。斯旺隨後對古丁提起誹謗自訴;1920年12月,古丁首次被判有罪,入獄兩週。然而在她獲釋後,信件再度湧現,斯旺於是提起第二次自訴。1921年2月,古丁再度被判有罪,並遭處以十二個月監禁。

古丁服刑期間,利特爾漢普頓發現了兩本筆記本,其中內容淫穢不實,且筆跡與信件相符。此發現引起了刑事檢控專員爵士的注意,他認為本案存在司法不公。經倫敦警察廳調查,排除了古丁寄送信件的嫌疑,古丁隨後獲釋。當信件再次出現時,警方轉而將目標鎖定斯旺並展開監視。斯旺被目擊丟棄誹謗信,於1921年12月遭到起訴。儘管證據對她不利,但因法官干預檢方的詰問程序,導致案件審理受阻。

1922年初,信件再度開始寄出。到了10月,警方與的偵探介入調查,所有線索均指向斯旺。1923年6月,郵政總局偵探當場查獲斯旺投遞另一封誹謗信。斯旺隨後被捕、定罪,並被判處一年監禁。2023年,以此事件為藍本改編的電影《》上映,由奧莉薇亞·柯爾曼飾演斯旺,潔西·伯克利飾演古丁。2024年,東約克郡的村亦傳出持續數年的類似誹謗信事件,其模式與利特爾漢普頓案有明顯的相似之處。

背景
薩塞克斯郡(今西薩塞克斯郡)的利特爾漢普頓在1920年代約有一萬一千人口。城鎮位於英格蘭南海岸河口,擁有一座小型港口,接收北歐貨船並為捕魚船隊提供基地,同時也是繁榮的海濱度假勝地。 羅絲·古丁與丈夫比爾·古丁租住在利特爾漢普頓西路45號一間小屋。比爾來自肯特郡,在薩塞克斯郡上駕駛往返紐黑文與劉易斯的駁船時結識羅絲。羅絲與前伴侶育有一女,名為多蘿西。兩人於1913年在劉易斯結婚,當時羅絲二十二歲,比爾三十四歲;1916年搬至利特爾漢普頓。 至1920年,夫婦倆育有一子,名為威廉。他們與羅絲的姊姊露絲·羅素及其子女格特魯德、威廉、艾伯特同住西路。 露絲的子女為非婚生,她從未結婚,但自稱「羅素太太」,並與羅絲向人聲稱其丈夫死於戰爭。歷史學者克里斯多福·希利爾德指出,當時未婚母親常自稱寡婦。

羅絲與比爾以爭吵聞名,數名利特爾漢普頓居民形容羅絲脾氣火爆。她亦因常說粗話而著稱,幾位鄰居視其為古怪人物;一名利特爾漢普頓警員描述她為「相當古怪的女人」。 一位女房東形容比爾是「清醒勤奮之人,僅有一次被見醉酒」。比爾指控羅絲在他出海期間與他人有染。比爾毆打並驅逐羅絲後,她曾在鄰居家暫住數日,並向鄰居展示比爾造成的瘀傷。 兩人爭執不斷,希利爾德稱其關係充滿「持續的衝突聲響」。

斯旺家族為利特爾漢普頓本地人,已在西路47號居住多年。伊迪絲·斯旺是愛德華與瑪麗·安·斯旺十三名子女之一; 父母與三名子女——伊迪絲及其兩兄弟——同住家族房屋。兩兄弟分別為三十九歲與四十歲,共用一間臥室;三十歲的伊迪絲則與七十多歲的父母同房。 1921年,斯旺從事洗衣工作;此前曾任家庭傭人,但因被控偷竊童裝遭解雇,此事未報警處理。法律史學者詹姆斯·莫頓指出,伊迪絲在鄰里間風評甚佳。 她與來自附近霍舍姆的伯特·博克索爾訂婚;伯特原為砌磚工,後參軍,1921年於美索不達米亞託管地服役。

古丁一家初搬入時,斯旺與古丁關係融洽。歷史學者描述斯旺起初極力討好古丁;斯旺曾為鄰居記錄蔬菜醬食譜與襪子編織圖樣。 兩人互訪家庭並借用家居用品,包括浴盆、衣物與炊具。鄰里和睦關係持續至1920年4月4日,即復活節主日。

事件經過
信件開端(1920年5月至7月)
1920年5月,斯旺致信,謊稱古丁在復活節主日虐待羅素的孩子。 斯旺後向利特爾漢普頓警方提及此事,警方記錄如下:
[比爾·古丁]將嬰兒從她身邊帶走,因她持續以藤條抽打姊姊的嬰兒。他表示不允許她如此對待嬰兒。她指控古丁先生為其姊姊最小孩子的生父。

協會調查員認為斯旺報告因細節過於詳盡而可疑,但仍造訪利特爾漢普頓,訪談古丁夫婦、斯旺及其他鄰居。其餘鄰居無人證實斯旺說法。調查員駁回指控,報告稱「發現該家庭一塵不染,孩子各方面狀態極佳」。

此次訪查後不久,斯旺家族及其相關人士開始收到信件。收件者包括斯旺的洗衣客戶、肉販、魚販、雜貨店經理與乳品店。信件指稱斯旺為妓女,並稱其家人為酒鬼。許多信件署名為、「R. G.」、「古丁太太致意」與「R. E. 古丁太太」。 一封信寄至伊拉克託管地予博克索爾,聲稱住在西路49號的羅素警員「與斯旺小姐私奔,她懷有其孩子」。博克索爾回信與斯旺解除婚約。關於此關係後續說法不一,希利爾德稱數月後兩人再度訂婚, 柯凱恩則稱關係就此終結。

信件透過多種方式送達:部分經正常郵遞,部分親手投遞,部分未貼郵票,導致收件人須支付郵資與皇家郵政罰款方能收信。有些為信件形式,有些則寫於明信片,意味訊息在送達前可能已被多人閱讀。一張明信片寄至海灘酒店經理,斯旺兄弟恩尼斯特於該處工作。訊息指控恩尼斯特自酒店偷竊。希利爾德指出,此明信片在送達經理前,可能已被酒店數名員工看見。經理未採信此訊息。

信件持續寄達,包括古丁的丈夫於工作地點收到的兩封信。一封稱古丁在前雇主家與其他男子會面,另一封寫道「問你妻子週二下午在公共草地上與誰一起」;署名為「」。一張繪有泳裝女子的海濱明信片寄至比爾家中,寫著「來自你親愛的甜心菲利斯」。古丁夫婦嚴肅看待這些誹謗及其對羅絲聲譽的影響,比爾親自拜訪多位收信人,堅稱羅絲清白。

首次法庭案件(1920年7月至12月)
1920年7月5日,斯旺與母親尋求太平紳士建議,後者建議諮詢律師。斯旺當日拜訪當地律師亞瑟·雪萊。雪萊致信古丁告知介入,隨即展開調查。信件持續湧入,雪萊亦開始收到信。 古丁被傳喚至警察法庭聽證會,該會於1920年9月舉行。斯旺帶一名證人宣誓目睹多蘿西·古丁寄信予斯旺。斯旺聲稱見古丁掉落信件,她拾起後交予律師。古丁被交付審判,獲准以50英鎊保釋, 但古丁家無法籌措此款項,審判前被押往監禁十二週。

古丁案件於1920年12月在劉易斯法院審理,法官為。檢方未提供筆跡分析以連結信件與古丁,羅奇對此提出批評。儘管古丁堅稱無罪,陪審團仍裁定有罪,判處樸茨茅斯監禁十四日。她被要求簽保守行為兩年,並支付20英鎊保證金。

更多信件與二次法庭訴訟(1921年1月至4月)
古丁監禁期間未收誹謗信,但獲釋兩週後信件再現。1921年1月初,斯旺赴警局報案,抱怨信件重現。警方致電古丁律師愛德華·萬諾普,萬諾普會見比爾·古丁告知新信件;兩人同意送羅絲至其母位於劉易斯的家。古丁夫婦不知信件重啟,羅絲當日即離開利特爾漢普頓。隨後兩週,比爾、孩子與羅素假裝羅絲仍在當地,試圖誤導斯旺家族。家人向羅絲喊話,孩子上學道別,送貨員被告知她因頭痛在樓上。為建立她在劉易斯的證據,羅絲被指示定期寫信回家,累積帶劉易斯郵戳的信件以證明行蹤。

1921年2月12日,斯旺聲稱收到兩封信,一封致「他媽的該死的老羅素」,另一封致「他媽的老妓女斯旺小姐」。她將第一封信交予羅素警員,第二封帶給律師。三日後,古丁被捕並交付三月於劉易斯巡迴審判;保釋未准。 本案法官為。陪審團退庭商議時,八分鐘後返回要求提供古丁筆跡樣本;艾弗里稱此階段無法取得。進一步考量後,陪審團依柯凱恩所稱「薄弱的間接證據」裁定有罪。 古丁被判處十二個月監禁並附帶勞役。 刑事檢控專員後稱,艾弗里拒絕筆跡請求的決定「令人震驚」,因本案「自始至終關乎筆跡」。

4月,古丁試圖對判決上訴,但因無新理由遭駁回。比爾·古丁多次致信內政大臣請求重審,羅絲亦向監獄長申訴無辜。其努力未獲釋放或重審進展。

倫敦警察廳介入(1921年4月至7月)
1921年4月,與西路平行的塞爾伯恩路發現一本含淫穢詞語的筆記本。該本被匿名寄予利特爾漢普頓警方托馬斯督察。筆跡與信件相同。 同週,利特爾漢普頓另發現一本紅色練習簿;多處出現古丁十一歲女兒名字,並含博德金所稱「關於斯旺小姐的污穢言辭,筆跡與撕毀誹謗書相同」。 托馬斯將兩本寄予博德金,博德金推斷古丁在獄中,應非兩本筆記本負責人。他考慮古丁「於後次監禁時安排撕毀書本與紅皮書被發現,以引導他人為罪魁之說」。 為確認無此可能,樸茨茅斯監獄典獄長被問及古丁是否可能偷運書本出獄;答案為否,典獄長附註不信其有罪。

博德金將古丁案件檔案轉交英國內政部律師,後者註記:「我幾無懷疑此女士兩次被錯誤定罪」。 西薩塞克斯郡警司皮爾與西薩塞克斯郡警察總長·威廉斯通信顯示,薩塞克斯郡警方仍視古丁為罪魁;尤其不接受斯旺可能涉案之說。 1921年6月,皮爾向威廉斯報告:
我調查斯旺小姐品格,發現其品行良好。她為極勤奮女子,依我觀察不認為她會寫此類言辭描述自己,並以明信片寄出供眾人觀看。古丁太太及其姊姊……皆有非婚生子女。

博德金需公正調查員處理此事,遂請倫敦警察廳協助,該處派喬治·尼科爾斯督察前來。 尼科爾斯訪談案件相關二十九人,並與多人交談。他前往沃辛——前警員羅素退休後居所。亦赴劉易斯確認古丁1921年1月是否在該處;他確信其兩週未離開後方離去。 尼科爾斯後形容斯旺「不僅外貌行為古怪,且記憶力驚人——尤其對污言穢語——因她顯然已背誦信件,能毫不猶豫脫口而出」。

調查結束後,尼科爾斯有三名主要嫌疑人:斯旺、其父與露絲·羅素。他自三人取得筆跡樣本,並取得其一次大戰期間填寫的表格。尼科爾斯亦搜查斯旺家與古丁家,於斯旺家發現數張吸墨紙。其中一張含「Local」(本地)一詞,筆跡與誹謗信相同;尼科爾斯詢問斯旺此事,她稱古丁與羅素皆曾借吸墨紙。比爾·古丁與羅素皆否認曾借。 尼科爾斯比較此紙與部分誹謗信樣本,發現與1921年1月1日一封信地址部分相符;此為斯旺借紙予古丁六個月後。尼科爾斯向博德金報告,古丁筆跡與拼寫與誹謗信不似;他未直接建議起訴斯旺。

1921年7月,審理上訴;為代表古丁出庭的大律師。他告知法庭,其受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親自指示出庭,且上訴獲內政大臣批准;法庭未聽取證據即撤銷古丁兩項定罪。 古丁獲賠250英鎊。

更多信件與對斯旺關注(1921年7月至12月)
羅素警員退休遷居沃辛後,其警察宿舍租予維奧莉特與喬治·梅警員;維奧莉特與伊迪絲成為朋友。九月,梅家迅速開始收到誹謗字條。 一字條收件人為「致他媽的老妓女梅,西路49號,本地」,內容寫道:「你與你他媽的妓女鄰居盡可嘲笑,但上帝將懲罰你們這些狡猾鄉下賤貨。」 另一字條寫道:「你們這些他媽的該死鄉下賤貨,去操你們的屄。是你們排水溝臭,非我們魚箱。你們他媽的髒東西。你們與你們妓女鄰居一樣壞。」 斯旺告知維奧莉特為古丁所為,但維奧莉特懷疑此說;她將字條交予丈夫。利特爾漢普頓警方指派女警格拉迪斯·莫斯調查。

9月27日,莫斯於棚內監視時,見斯旺將一封信丟入斯旺家、梅家與古丁家共用庭院;維奧莉特亦目睹斯旺丟信過程。維奧莉特拾起字條,內容仿古丁筆跡;含對斯旺及其一兄弟的淫穢言辭與指控。莫斯就此信質問斯旺,斯旺否認為其所有。莫斯前往警局;十分鐘後斯旺亦至,改口稱她拾起信,見字跡後丟棄。等候督察返回時,莫斯回憶斯旺「嘴巴持續微動,似在自言自語」。 督察抵達後,斯旺再改口稱見紙張,但不知有字。警方當時未行動。

隨後數週,梅家發現垃圾桶夜間遭翻動,菜園遭破壞。莫斯持續監視,但接下來兩週未見新事件。10月8日,莫斯、托馬斯與威廉斯赴倫敦,與尼科爾斯和博德金會面。尼科爾斯隨後前往利特爾漢普頓,訪談案件相關數人,包括梅家與莫斯。尼科爾斯予博德金報告導致斯旺於10月21日因淫穢誹謗罪被起訴,罪名為「非法撰寫發布關於維奧莉特·梅的虛假、誹謗性與中傷性誹謗」。

斯旺的於10月27日在舉行;她被交付於1921年12月8日在劉易斯巡迴審判法院受審,法官為;漢弗萊斯為檢方律師。 斯旺部分辯護理由為,莫斯自藏身處對區域視野有限,可能有第三方將紙條丟入庭院。 辯方詰問期間,有人指出斯旺從未說粗話;法官打斷漢弗萊斯詰問,問他是否繼續,並稱:「若我為陪審團成員,我會拒絕定罪。」 法官如此明確引導下,漢弗萊斯未繼續,案件遂告崩潰。希利爾德觀察,儘管所有證據對其不利,貝爾哈什必因其看似不可能犯此罪而被說服,進而宣告無罪。

斯旺二次法庭案件(1922年1月至1923年12月)
儘管利特爾漢普頓寄送誹謗信行為曾中斷,1922年初重啟。 至1922年10月,已收大量此類信件;收件人包括多名參與法庭案件者,如地方法官、法庭官員、警員及為斯旺與古丁提供保釋者。 字條亦寄予利特爾漢普頓其他居民。一位收件人卡羅琳·約翰遜被指控為妓女。約翰遜襲擊古丁,扯其頭髮並擊打臉部,致其昏厥。10月17日,她因此襲擊被罰1英鎊,希利爾德形容此金額不大,雖為當日另一婦女類似罪行罰款兩倍。 前警司、時任西薩塞克斯郡警察局副局長的弗雷德里克·皮爾出席此案,比爾·古丁無意聽聞他仍相信羅絲為信件罪魁。

至1923年中,警方與決定行動。 郵政總局偵探制定針對斯旺策略。他們以標記郵票,提供當地郵政支局;支局業主被指示僅售此郵票予斯旺,他們於6月23日照辦。一個被視為斯旺使用的郵箱置於監視下,郵局職員被指示留意斯旺投遞內部郵箱的任何郵件。郵政總局偵探有一希利爾德形容為「潛望鏡式鏡子」工具,可讓使用者見郵箱內部已投遞信件;他們亦可不被察覺監視郵局入口。6月24日,斯旺被見於內部郵箱投遞兩封信。郵政局長於信件投遞時接住,交予偵探。其中一封致斯旺姊姊,另一封致當地衛生督察;信中發現含淫穢詞語。第二名郵政總局偵探前往斯旺家,帶其回郵局。斯旺被警告,並見信件內容與標記郵票;她答:「我無解釋,只能說我未寫未寄任何信予衛生督察。」 1923年7月4日,皮爾與托馬斯至斯旺家,依第63條,以「試圖寄送含不雅、淫穢與極具攻擊性詞語郵包」罪名對其提出指控。

斯旺的交付審判聽證會於1923年7月11日在阿倫德爾市政廳舉行。斯旺選擇保留辯護;她被交付審判。保釋金定為25英鎊,外加兩名保證人各25英鎊。因未支付保釋金,斯旺審判前被拘留。 斯旺案件於7月18日在劉易斯巡迴審判法院開庭。漢弗萊斯再為檢方出庭,艾弗里再任法官。 儘管證據對其不利,斯旺於整個審過程宣誓無罪。艾弗里長達三十分鐘總結對斯旺有利,他指出斯旺為乾淨正直女子,但陪審團裁定有罪。她判處十二個月監禁。 漢弗萊斯於1946年回憶錄中認為斯旺為
……完美證人。外表整潔,回答有禮,帶有身為環境受害者應有情感……她完全騙過三個陪審團與兩位法官。

斯旺迅速提出上訴,於1923年8月13日在倫敦刑事上訴法院審理。本案由首席大法官、與審議。他們駁回上訴。 1923年12月,她向內政部請願,要求減刑並以無辜為由釋放。四日後,內政部回應不採行動,斯旺服滿刑期。

希利爾德觀察,利特爾漢普頓寄侮辱性信件此小事,竟致四次審判與兩次上訴,並牽涉刑事檢控專員與首席大法官。希利爾德認為,此因許多相關官員基於其社會價值觀做假設。此價值觀使斯旺免於定罪,雖有莫斯目擊證詞。希利爾德認為,「伊迪絲·斯旺體現可敬、守禮的環境受害者形象;而羅絲·古丁的『粗魯』、私生子與非正統家庭,則讓他人認為她有能力寫出攻擊性信件」。

後續與影響
依柯凱恩說法,羅絲歷經磨難後判若兩人。她患失眠,且「無法重拾生活軌跡」。 即使斯旺被定罪後,古丁仍遭敵意,並被社區邊緣化。 古丁一家遷離西路,住入利特爾漢普頓市中心;比爾於1947年在當地去世,享年六十八歲。羅絲活至1968年12月,於東薩塞克斯郡伊斯特本附近的村女兒家中去世。 斯旺於1959年3月在市政經營安養院(前濟貧院)去世,享年六十八歲。

1975年8月,西路上多棟房屋(包括45號、47號與49號)被指定為二級登錄建築, 為房產提供保護,免遭未授權拆除或不協調改造。

電影《》於2023年上映。該片改編自利特爾漢普頓事件,由奧莉薇亞·柯爾曼飾斯旺,潔西·伯克利飾古丁。 2024年報導,東約克郡村部分居民亦經歷類似匿名攻擊性或淫穢信件案件;人們將其與利特爾漢普頓事件並論。於希普頓索普,此信件持續寄送兩年。

註釋與參考資料
註釋
參考資料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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