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由人類實踐的非物質傳統與習俗。作為一個國家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它們包括慶典、節日、表演、口述傳統、音樂以及手工藝製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由2003年起草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確立,並於2006年生效。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各締約國應在社區、群體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下,確認境內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編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作為保護的基礎。澳門文化局隨即展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並於2008年訂立《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作為當時澳門非遺項目申報和評定的規範。《文化遺產保護法》於2014年3月在澳門生效後,文化局於2015年10月開展“全澳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及資料徵集活動。文化局於2017年將15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後於2020年6月更新清單,增加55個項目。

2019年12月2日,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聽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批示,將12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加強保護當地具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使它們更好地傳承與延續。2025年9月26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作出批示,在名錄中新增12個項目,使項目總數增至24個。在這些項目中,有11個項目已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入選準則
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第8款的規定,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的項目,可在符合下列任一標準的情況下,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項目體現澳門的傳統文化,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技術或工藝等價值;
*項目具有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項目具有鮮明的族群/地區特色,或能顯示澳門一般生活文化的特色,且為其中的典型;
*項目在社區有重要的影響,具有維繫社區關係的作用,為社區或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

項目
參見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項目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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