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條款,為(),第26篇第1031條規定 ,全稱1031條同類資產交換()。法規規定納稅人將用於生產用途、投資用途不動產,與另一地不動產進行買賣交換,交換後不動產也使用於原先用途時,可以獲得()減免資格 。
主要內容
時間限制
1031條款規定,進行交易時間將於以下日期中最早日期開始:
合約登記日期。
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買方的日期。
並以以下兩者中較早發生的日期為結束日期:
交易後180日內。
納稅人在交換財產轉移的課稅年度的報稅截止日期(包括政府公告因故延期)。
若納稅人交換多處不動產,則期限自第一處不動產的過戶之日起算。除政府公告的災難外,最早日期與結束日期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長。
如果結束日期恰逢週末或假日,則不允許延期。且必須在結束日期之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即前一個星期五,交易後178日)之前完成所有申報要求。
若確定交換不動產因火災、洪水、颶風等災害而損毀,納稅人無權再次確定不動產。但是,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交換即可因此終止:
已在書面文件中明確規定(例如銷售合約中的附加條款)。
交易事件並非納稅人或買方任何一方所能控制。
不動產是納稅人根據交換規則有權購買的唯一或最後一處不動產。
不動產交換
1031條款規定,因交換同類不動產而產生的已實現收益(或損失),在交換發生時,任何已實現收益或損失均不予確認。並明確規定交換的不動產必須在45日內確定,並在180日內完成流程。
交易日期包括過戶作業日期,申報8824表格(),非結束日期後辦理。
交換地點限定境內不動產,海外不動產不在減免資格範圍。
除交易時導致虧損的特殊情況除外,虧損在發生時不予確認,必須以提高接收不動產成本基礎的形式結轉()至後面會計年度。
好處
納稅人可能考量現實環境,並非一定交換相同價值或更高價值不動產,可能會選擇交換低價值不動產,此時買方可能會提供現金、貸款減免、代為支付規費等優惠供納稅人做為補償差額,而這補償差額稱為好處()。
1031條款規定,指定時間收到的好處,依照種類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
逆向不動產交換
國稅局允許納稅人,特殊情境下可以先取得不動產(),取得後45日內確定,180日內完成流程。但必須有交易事實,交易過程得經由立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不允許納稅人同時有擁有兩處不動產產權。
限制
雖然大多數納稅人進行不動產交換時都期望其升值,但國稅局已明確發布規定,特定情境下不動產交換不屬於1031條款的適用條件,若要特定情境適用1031條款,得符合以下條件:
不動產必須出租給非納稅人親屬,租約至少兩週。
如果該不動產是納稅人親屬的主要住所,納稅人可以以公平市場價格出租給他們。
不動產只能用於個人用途兩週或出租時間的10%。
納稅人可以無限制日期維護修繕不動產,但必須保留相關記錄。
不動產應列入納稅人的申報報稅資料,並作為收入性不動產申報。
若該不動產用於度假休閒方面,進行交換時滿足特定的出租和有限的個人使用條件時,國稅局不會質疑用途。
参考文献
關聯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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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減稅與就業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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