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警署強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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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警署強姦案發生於2008年11月,香港警察西九龍總區旺角區刑事調查隊探員梁禮仲被查揭挪用了報案系統電腦記錄,於同年在旺角警署內非禮4名女子,其中一名女子更被帶到認人行列室內強姦,期後疑犯被控以多項的罪名,被判監12年,後被加監1年。事件在香港社會產生極大迴響,使警隊的名聲嚴重受挫。

事件揭發
被告梁禮仲,警察編號59056,1979年出生,1998年6月29日加入警隊,原駐守於深水埗警署,在偵緝訓練科畢業後,於2005年加入刑事偵緝部,於2007年調駐至旺角警署。在2008年11月上旬,一名19歲女子因於旺角遺失錢包而報警求助,隨後尋獲其香港身份證。2008年11月22日,梁禮仲利用警方報案系統電腦記錄獲得該名女子個人資料,並致電要求於旺角警署會面。11月24日下午6時,女子攜同男友前往旺角警署登記;晚上11時30分,兩人重返旺角警署,梁禮仲要求女子的男友先行離開,并帶女子往位於警署一樓的認人行列室的疑犯集合室內以錄取口供為由將女子強姦。11月25日凌晨1時,女子離開警署,期間梁禮仲不斷致電以及發送短訊給女子,提出賠償10萬港元換取撤銷控訴。凌晨2時,女子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因而揭發事件。

梁禮仲獲知女子報案後,於旺角警署槍房交還配槍,並且離開警署,並於11月26日前往居住於土瓜灣美善同道的一名休班警察的家中求助。傍晚6時,梁禮仲返回旺角警署報案中心自首,隨即由西九龍重案組帶往紅磡警署扣留調查。

案件審理
2008年11月27日,警務處處長鄧竟成表示,案件嚴重影響警隊聲譽。梁禮仲被拘捕後,於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審理,梁禮仲被控以一項強姦罪名。梁禮仲在庭上承認在11月22日利用警方報案系統電腦記錄獲取報案人資料,從而誘騙事主前往旺角警署並犯案。控方指,在警方調查中發現,在梁禮仲擁有的4張手機SIM卡中發現與多名報案人的通話記錄,疑有更多受害者尚未嚗光,因需時調查取證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09年繼續審理。辯方指因梁禮仲有自殺傾向,申請將其轉介小欖精神科中心作精神病鑒定,但因沒有證據支持而遭到裁判官質疑,因此暫不獲安排保釋。并延至2009年2月24日再提堂。2月24日,梁禮仲第三次提堂審理,因當時梁禮仲要求賠償事主10萬元以撤銷控訴,因此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罪名中除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需要延後至3月24日等候律政司指示外,其餘罪名轉交高等法院審理,4月22日,被加控9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連同先前被控同樣罪名,轉送區域法院在5月12日審理,而強姦、非禮、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等5罪,則移交高等法院排期處理。2009年8月20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梁禮仲承認1項強姦、3項非禮以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審理法官表示,被告嚴重影響警隊聲譽,且并沒有理據證實辯方律師稱因在離婚以及工作壓力下犯案,而且並非首先認罪,因此沒有減刑理由,待精神及心理報告完成後,於2009年9月18日判刑。

被告梁禮仲控罪一覽
2009年9月18日,被告梁禮仲因下列罪名,被高等法院判處以下刑期,因他承認控罪,故扣減1/3刑期||style="width:20%"|指控罪名||style="width:20%"|判處年期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梁禮仲,在不涉及案件調查工作下,進入警方電腦系統取得事主的聯絡方法,顯然並非一時衝動,而是處心積慮的行為。在強姦案件中,他更要求女事主晚上再回警署時不要偕同男友,可見其居心不良。

反響

  •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在被告於2009年8月20日認罪後,透過電話親自向案中4名受害人致歉。

*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指警員在警署內性侵犯報案人,顯示警權過大,完全無須面對公眾監察。資料被不相關警員盜用,報案人私隱並無保障。要求檢討警員執法守則,保障報案人資料。
*多個婦女團體認為事件破壞警隊形象,窒礙市民向警方求助意欲,擔心被告出獄後重施故技,建議當局關注被告在獄中的更生服務,以及盡快設立性罪犯名冊作管制。,對香港警方「非常滿意」和「極滿意」的市民為62.4%,比2008年9月17至19日的70%,下降7.6個百分點。

參見
*香港警察相關爭議及犯罪指控
*《復仇者之死》
*荃灣警署強姦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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